2017年

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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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7-03-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厦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15

债券代码:122156 债券简称:12厦工债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调解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共计:183,908,268.95元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近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2民初845号、(2016)闽02民初1088号、(2016)闽02民初1092号、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17770号《民事调解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1、2016年9月7日,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湖南省三惠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三惠”)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9,298.65万元,并要求曾向阳、曾长娥、曾渝、曾鈺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9月7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1月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49”号公告。

2、2016年11月10日,公司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山西杰力西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杰力西博”)支付拖欠货款197.46万元,并要求李志坚、王丽、王军、张彦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11月15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2月2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65”号公告。

3、2016年11月15日,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贵州杰力厦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杰力厦工”)支付拖欠货款7,691.16万元,并要求李志坚、王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11月16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2月1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64”号公告。

4、2016年11月15日,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贵州厦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厦工”)支付拖欠货款3,002.22万元,并要求李志坚、王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11月16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2月1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64”号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2017年3月7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公司与湖南三惠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湖南三惠确认,截至2016年12月31日湖南三惠尚欠公司货款本金77,937,402.95元及资金占用费12,908,514.58元。

2、湖南三惠同意在2020年12月31日前清偿尚欠公司的货款本金,具体还款时间及金额如下:2017年第一季度还款100万元,第二季度还款200万元,第三季度还款600万元,第四季度还款500万元,全年合计1400万元;2018年每季度还款500万元,全年合计2000万元;2019年每季度还款600万元,全年合计2400万元;2020年前三季度每季度还款500万元,余款4,937,402.95元于第四季度全部还完。

3、湖南三惠同意于2017年3月31日前向公司提供三处房产抵押。

4、若湖南三惠按约还款并按约定提供资产抵押,公司同意免除资金占用费,否则公司有权要求湖南三惠立即付清全部货款本金、资金占用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并就前述债权请求权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曾向阳、曾长娥、曾渝、曾鈺岚同意对湖南三惠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湖南三惠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5年。

6、由湖南三惠承担案件受理费253,366元。

(二)2017年3月3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公司与山西杰力西博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公司与山西杰力西博一致确认,截至2016年12月31日山西杰力西博尚欠公司货款本金2,056,730.00元。

2、山西杰力西博、李志坚、王丽同意在2017年3月31日前向公司提供并办理价值不低于1,234,037.96元的不动产抵押(以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如山西杰力西博、李志坚、王丽逾期未能提供足额的不动产抵押或双方无法就评估机构选定达成一致意见,则公司有权要求山西杰力西博立即支付货款本金2,056,730.00元。

3、公司同意对山西杰力西博所欠的货款本金给予相应的折让,山西杰力西博应在2019年6月30日前向公司分期支付折让后的货款金额 1,234,037.96元。山西杰力设备有限公司、李志坚、王丽、王军、张彦丽、贵州杰力厦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四川杰力和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四川杰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大同市厦工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厦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杰力厦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四川杰力西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为山西杰力西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若山西杰力西博未如期足额支付款项,公司有权要求山西杰力西博立即支付货款本金2,056,730.00元,同时向山西杰力西博、李志坚、王丽、王军、张彦丽追索资金占用费及公司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5、山西杰力西博、李志坚、王丽、王军、张彦丽需承担案件受理费11,286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

(三)2017年3月3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公司与贵州杰力厦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公司与贵州杰力厦工一致确认,截至2016年12月31日贵州杰力厦工尚欠公司货款本金73,891,949.00元。

2、贵州杰力厦工、李志坚、王丽同意在2017年3月31日前向公司提供并办理价值不低于35,407,439.40元的不动产抵押(以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如贵州杰力厦工、李志坚、王丽逾期未能提供足额的不动产抵押或双方无法就评估机构选定达成一致意见,则公司有权要求贵州杰力厦工立即支付货款本金73,891,949.00元。

3、公司同意对贵州杰力厦工所欠的货款本金给予相应的折让,贵州杰力厦工应在2019年6月30日前向公司分期支付折让后的货款金额 35,407,439.40元。李志坚、王丽、大同市厦工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杰力设备有限公司、贵州厦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杰力西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西杰力厦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四川杰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山西杰力西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四川杰力和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为贵州杰力厦工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若贵州杰力厦工未如期足额支付款项,公司有权要求贵州杰力厦工立即支付货款本金73,891,949.00元,同时向贵州杰力厦工、李志坚、王丽追索资金占用费及公司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5、贵州杰力厦工、李志坚、王丽需承担案件受理费213,179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

(四)2017年3月7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公司与贵州厦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公司与贵州厦工一致确认,截至2016年12月31日贵州厦工尚欠公司货款本金30,022,187.00元。

2、贵州厦工、李志坚、王丽同意在2017年3月31日前向公司提供并办理价值不低于18,013,312.01元的不动产抵押(以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如贵州厦工、李志坚、王丽逾期未能提供足额的不动产抵押或双方无法就评估机构选定达成一致意见,则公司有权要求贵州厦工立即支付货款本金30,022,187.00元。

3、公司同意对贵州厦工所欠的货款本金给予相应的折让,贵州厦工应在2019年6月30日前向公司分期支付折让后的货款金额 18,013,312.01元。李志坚、王丽、大同市厦工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杰力设备有限公司、贵州杰力厦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四川杰力西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西杰力厦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四川杰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山西杰力西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四川杰力和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为贵州厦工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若贵州厦工未如期足额支付款项,公司有权要求贵州厦工立即支付货款本金30,022,187.00元,同时向贵州厦工、李志坚、王丽追索资金占用费及公司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5、贵州厦工、李志坚、王丽需承担案件受理费95,955.50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履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