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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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3-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17-016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参与度, 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3月17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3月16日-2017年3月1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3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3月16日下午15:00至2017年3月1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7年3月10日(星期五)

3、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南42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主持人:董事长何启强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2,817,6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5237%。其中: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2,717,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968%。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0,2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3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100,2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启强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终止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60,2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00,2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关联股东何启强、麦正辉、中山市长青新产业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2.《关于2017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2,804,2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2%;反对1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86,8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6.6270%;反对1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3.37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3.《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2,817,6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00,2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4.《关于开展2017年度外汇远期业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2,817,6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00,2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