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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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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3-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858证券简称:中国科传公告编号:2017-002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111号)的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3,05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人民币,发行价格6.8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89,262.00万元。其中,保荐及承销费等相关发行费用总额5,852.23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83,409.77万元。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己于2017年1月12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17】第1-00008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和保荐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银证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北京中粮广场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中路支行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里支行(以下统称“各开户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本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各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各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银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银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银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各开户行应当配合中银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银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银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青松、肖琳可以随时到各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各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各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银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各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各开户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银证券。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银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银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银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各开户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各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银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银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中银证券发现公司、各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各开户行、中银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17日

●报备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