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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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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7年付息公告

2017-03-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991 证券简称:大唐发电 公告编号:2017-029

债券代码:122244 债券简称:12大唐01

2012年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7年付息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3月24日

●债券付息日:2017年3月27日

由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3年3月27日发行的2012年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3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开始支付自2016年3月27日至2017年3月26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2012年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债券简称为“12大唐01”,债券代码为“122244”。

3.发行人: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规模:本期债券的发行总规模是人民币30亿元。

5.债券期限: 10年期。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10%。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7.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611号核准发行。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

9.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3年3月27日起至2023年3月26日止。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23年每年的3月27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3年3月27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2.信用级别: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4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2012年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10%。每手“12大唐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1.0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7年3月24日

2.债券付息日:2017年3月27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3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大唐01”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对于持有“12大唐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2大唐01”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一)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联系人:张绍鹏,传真号码:010-88008684,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9号,邮政编码:100033。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如非居民企业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3.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五、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1. 发行人: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9号

联系人:张绍鹏

联系方式:010-88008678

邮政编码:100033

2. 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7层

联系人:王帅帆、李易霖

联系方式:010-65051166

邮政编码:100004

3.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 3 月 20 日

附件一:“12大唐01”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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