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20 证券简称:韵达股份公告编号:2017-028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3月1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7年3月8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上海罗颉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递交的《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公司鉴于该议案与公司经营决策相关,随即于2017年3月9日股东大会前召开了董事会及监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并取得通过。上海罗颉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着提高会议效率、减少会议召开成本的角度,提议公司董事会以临时提案方式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的议案直接提交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一并审议。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上述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3月4日、2017年3月11日先后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号:2017-022)、《关于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号:2017-027)。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年3月20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3月19日(星期日)至2017年3月20日(星期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3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3月19日下午15:00至2017年3月2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7年3月13日(星期一)。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慈溪市宁波杭州湾新区金源大道9号。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6、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81,327,6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0810%。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67,373,1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04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954,4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67%;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3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2人,参加网络投票的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6,183,8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66%。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本次会议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副董事长陈立英女士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80,330,5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24%;反对997,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5,186,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387%;反对997,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1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80,330,5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24%;反对997,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5,186,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387%;反对997,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1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80,330,5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24%;反对997,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5,186,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387%;反对997,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1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81,327,6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6,183,8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廖克钟律师、姜蓓蕾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3月21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21日
证券代码:002120 证券简称:韵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7-029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针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计划的内幕知情人做了登记。
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股权激励相关的议案,并于2017年3月2日于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相关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本计划公布
前六个月(核查期间为:2016年9月1日至 2017年3月1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其中三名核查对象存在股份变动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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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三名核查对象股份变动原因系公司2016年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相关资产所致,该行为不是发生在股权激励事项内幕信息形成期,不存在因知悉内幕信息而从事内幕交易的情形。
三、本次核查结论
经核查,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或者泄露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激励对象均遵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