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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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3-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围海股份 公告编号:2017-024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32 号)核准,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313,850,063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8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69,999,995.81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2,273,850.0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2,447,726,145.75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7]38号验资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已于2017年3月1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2017年3月20日,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宁波杭州湾新区建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塘投资”)、控股子公司浙江省天台县围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台投资”)连同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银行”)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塘投资、天台投资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专户开户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情况:

1、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在建设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3150198513600000603。截至2017年3月15日,专户余额为380,194,198.17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天台县苍山产业集聚区一期开发PPP项目(一标)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及支付发行费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建塘投资已在建设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3150198513600000592。截至2017年3月15日,专户余额为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建塘投资宁波杭州湾新区建塘江两侧围涂建设-(分阶段运行)移交工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在工商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901120029003050154。截至2017年3月15日,专户余额为479,458,457.22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宁波杭州湾新区建塘江两侧围涂建设-(分阶段运行)移交工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在广发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9550880026000900420。截至2017年3月15日,专户余额为9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宁波杭州湾新区建塘江两侧围涂建设-(分阶段运行)移交工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5、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在浙商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320020410120100097203。截至2017年3月15日,专户余额为6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宁波杭州湾新区建塘江两侧围涂建设-(分阶段运行)移交工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6、建塘投资已在浦发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94130155100000432。截至2017年3月15日,专户余额为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建塘投资宁波杭州湾新区建塘江两侧围涂建设-(分阶段运行)移交工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7、天台投资已在交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561006258018010126965。截至2017年3月15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天台县苍山产业集聚区一期开发PPP项目(一标)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8、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在东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831010101428888888。截至2017年3月15日,专户余额为1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宁波杭州湾新区建塘江两侧围涂建设-(分阶段运行)移交工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塘投资、天台投资与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浙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塘投资、天台投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浙商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塘投资、天台投资和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浙商券的调查与查询。浙商证券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塘投资、天台投资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塘投资、天台投资授权浙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峰、罗云翔可以随时到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复印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塘投资、天台投资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塘投资、天台投资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浙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塘投资、天台投资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 遇节假日顺延)向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塘投资、天台投资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浙商证券。专户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塘投资、天台投资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塘投资、天台投资及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浙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浙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浙商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要求向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塘投资、天台投资、专户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浙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浙商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浙商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塘投资、天台投资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塘投资、天台投资,专户开户银行,浙商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