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3月21日

查看其他日期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决议公告

2017-03-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65 证券简称:迪马股份 公告编号:2017-032号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3月17日以电话和传真方式发出关于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17年3月20日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在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东原中心7号36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会议由董事长向志鹏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各位董事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熟,董事会同意授予向志鹏、陈友华、张高伟、胡耀军、陈昉、吴建楠、曾峰共7名激励对象合计889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44元/股,并确定授予日为2017年3月20日。

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董事长向志鹏先生是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已回避表决该议案。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告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临2017-034号)。

本议案6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刘果、王蓓、谭毅、范时仕、裴开元、赵洪元、张姝共7人已办理离职手续,董事会同意以3.32元/股的价格回购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134.7万股限制性股票,并办理回购注销手续。

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公告》(临2017-035号)。

该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7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20日

证券代码:600565 证券简称:迪马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33号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于 2017 年3月17日以电话、传真及网络通讯方式发出关于召开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的通知,并于 2017 年 3月20日在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东原中心 7 号 36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监事 3 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崔卓敏女士主持。会议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列入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同意以2017年3月20日为授予日,授予向志鹏、陈友华、张高伟、胡耀军、陈昉、吴建楠、曾峰共7名激励对象合计889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44元/股。

《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本议案3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刘果、王蓓、谭毅、范时仕、裴开元、赵洪元、张姝共7人已办理离职手续,同意以3.32元/股的价格回购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134.7万股限制性股票,并办理回购注销手续。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审核。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因离职导致其不符合激励条件,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34.7万股限制性股票应予以回购注销。

该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公告》(临2017-035号)。

本议案3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3月20日

证券代码:600565 证券简称:迪马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34号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17年3月20日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889万股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3.44元/股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迪马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3月20日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17年3月20日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合计889万股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6 年 8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6 年 9 月 6 日,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6 年 9 月 6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17年3月20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授予向志鹏、陈友华、张高伟、胡耀军、陈昉、吴建楠、曾峰共7名激励对象合计889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44元/股,并确定授予日为2017年3月20日。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激励计划《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监事会确认本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公司规定的获授条件,同意激励对象按照有关规定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

(二)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迪马股份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17年3月20日为授予日,以3.44元/股的价格向7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889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具体情况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17年3月2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熟,董事会同意以2017年3月20日为授予日,向7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889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44元/股。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情况:

《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授予日

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预留部分的授予日由每次授予前召开的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经核查,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17年3月20日符合相关授权规定。

3、授予价格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3.44元/股。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二)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4、股票来源:本次预留授予的股票来源系向授予对象发行股票。

5、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解锁时间

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预留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6、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在解锁日,激励对象按本计划的规定对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迪马股份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锁,在解锁期内满足本激励计划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申请股票解除锁定并上市流通。解锁安排及公司业绩考核条件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各年净利润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如激励对象个人当年考核结果为A、B+、B、B-,激励对象可全额解锁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如激励对象个人当年考核结果为C,则个人当年计划解锁限售额度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列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同意以2017年3月20日为授予日,授予向志鹏、陈友华、张高伟、胡耀军、陈昉、吴建楠、曾峰共7名激励对象合计889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44元/股。

三、独立董事就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1、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2、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3月20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3月20日,并同意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向志鹏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其未出现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份情况。

五、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公司本次《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报告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鉴于董事会已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3月20日;公司的股权激励成本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按年进行分摊,将影响今后几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据测算,预留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认为:迪马股份本次授予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满足;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规定。但迪马股份尚需就本次授予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手续。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迪马股份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3月20日

证券代码:600565 证券简称:迪马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35号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拟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

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限制性股票回售数量:134.7万股

●限制性股票回售价格:3.32元/股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迪马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激励对象已办理离职,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将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134.7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6 年 8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6 年 9 月 6 日,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6 年 9 月 6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16年11月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及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72,998,000股,公司股本总额增加至为2,418,859,984股。

5、2017年3月2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上述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未解锁的合计134.7万股限制性股票,并办理回购注销手续。公司监事会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核查。该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根据《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以及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刘果、王蓓、谭毅、范时仕、裴开元、赵洪元、张姝共7人因离职原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其持有的已获授未解锁的合计134.7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3.32元/股。

如本次注销回购完成前,公司实施完毕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则公司在按照《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

公司本次拟用于支付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价款总计 580.004万元人民币(最终价款视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情况确定)。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2,417,512,984股。

办理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前,若公司总股本有变化的,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将按最新股本进行计算。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原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公司决定对刘果、王蓓、谭毅、范时仕、裴开元、赵洪元、张姝共7人持有的已获授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共计134.7万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3.32元/股。

如本次注销回购完成前,公司实施完毕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则公司在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行为符合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六、监事会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审核。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因离职导致其不符合激励条件,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34.7万股限制性股票应予以回购注销。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认为: 迪马股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由、数量、价格及截至目前所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相关结算手续,并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八、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专项意见;

4、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3月20日

证券代码:600565证券简称:迪马股份公告编号:2017-036号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4月7日

3. 股权登记日

二、 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 提案人:重庆东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 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17年3月16日公告了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持有公司 36.24%股份的股东重庆东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2017年3月20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 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具体内容请详见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17-032号)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公告》(临2017-035号)。

三、 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17年3月16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 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7年4月7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东原中心7号楼36层公司会议室

(二)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4月7日

至2017年4月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 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 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于2017年3月16日、2017年3月2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4、议案11、议案15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4、5、7、8、11、12、14、15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2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重庆东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硕润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赵洁红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特此公告。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

2017年3月21日

●报备文件

(一)股东提交增加临时提案的书面函件及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