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公告编号:临2017-012
债券代码:136250 债券简称:16瑞茂01
债券代码:136468 债券简称:16瑞茂02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3月27日
●债券付息日:2017年3月28日
由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发行的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3月28日开始支付自2016年3月28日至2017年3月27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 债券简称:16瑞茂通
3、 债券代码:135352
4、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0亿元
5、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为100.00元,按面值发行。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2年,附第1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前1年票面利率为 7.50%,固定不变;在债券存续期内的第1年末,发行人决定不上调本期债券后1年的票面利率。
8、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存续期限第1年末是否上调本期债券后1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决定不上调本期债券后1年的票面利率。
9、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公告日:发行人将不迟于第1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第20个工作日,在主管部门制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
10、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作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1个计息年度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债券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11、投资者回售登记期:详见《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6瑞茂通”公司债券回售的公告》中的回售安排。
12、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债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
13、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4、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3月28日至2018年3月27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3月28日至2017年3月27日。
15、起息日:自2016年3月28日起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3月28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16、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8年每年的3月2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3月2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7、本金兑付日:本期债券的本金兑付日为2018年的3月2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兑付日为2017年3月2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8、利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9、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及专项偿债账户银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大街支行。
20、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债券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22、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费用后,拟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和偿还借款。
23、挂牌转让地:本期债券已于2016年4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4、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二、 本次付息方案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6年3月28日至2017年3月27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 本年度计息利率:7.50%。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及兑息日
1、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3月27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2、债券付息日:2017年3月28日。
四、本期债券2017年回售情况
根据《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6瑞茂通”公司债券回售的公告》中设定的回售条款和回售安排,债券持有人可于回售登记期( 2017年3月8日至2017年3月10日)内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6瑞茂通”登记回售,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债券回售申报数据,“16瑞茂通”本次回售申报数量0张、回售金额0元(不含利息),“16瑞茂通”剩余托管数量为1000万张。因此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本年度将不对本次债券回售。
五、 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7年3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瑞茂通”债券持有人。2017年3月27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7年3月27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六、 付息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的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七、 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对于持有“16瑞茂通”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发行人,然后由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八、 相关机构:
1、名称: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区北翼13层
联系人:张哲涛
电话:010-56735897、56735873
传真:010-59715880
2、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大街168号腾达大厦25层
联系人:孙建田
电话:010-88576898
传真:010-88576900
3、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斌
电话:021-38874800
传真:021-58754185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