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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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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3-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808 证券简称:歌力思 公告编号:临2017-026

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3月2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四路29号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A座19楼1号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1人,董事夏国新、刘树祥、胡咏梅、独立董事吴洪、苏锡嘉、董志勇因工作安排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蓝地出席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00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方案的议案(分5项进行表决)

3.01议案名称:交易对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02议案名称:标的股权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03议案名称:转让价款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04议案名称:过渡期间损益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05议案名称:决议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相关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律程序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说明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关于《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相关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 议案名称: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审计、评估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 议案名称: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意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停牌前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4. 议案名称:关于更换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及聘请专项审计机构、专项评估机构和专项法律顾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5. 议案名称:关于《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6. 议案名称:关于《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7.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8. 议案名称:关于将夏国新先生和胡咏梅女士的近亲属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议案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为特别决议议案,以上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2. 关联股东“夏国新、深圳市歌力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涉及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的议案:1、2、3、4、5、6、7、8、9、10、11、12、13、14、18进行了回避表决。

3. 本次会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股东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帅丽娜、任理峰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