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3月25日

查看其他日期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的公告

2017-03-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93 证券简称:新天然气 公告编号:2017-005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协议的签订无需董事会审议。

●本协议如顺利实施预计将给公司本年及以后年度经营业绩产生较为积极的影响。

●上述特许经营权合同或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责任及特许经营权的终止条款,对燃气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供气安全、质量和服务标准等方面也有明确的要求,未来如果公司不能持续满足相关要求,将可能导致特许经营权被终止或取消,从而使公司经营受到不利影响。公司将保障燃气设施建设及相关维护工作质量,以使协议顺利履行。

为实现公司战略发展布局,根据《合同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5号)、《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乙方”)于2017年3月23日与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建设局(以下简称“甲方”、“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建设局”)签订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一镇二乡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协议》”)。

一、《特许经营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建设局

乙方: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一)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和取消

1、特许经营权授予

双方签署特许经营协议,生效之日即视为公司取得了协议界定的区域内管道天然气的特许经营权。

2、特许经营权期限

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30年,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47年3月19日止。

3、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特许经营权行使地域范围为:高新区(新市区)安宁渠镇、六十户乡、青格达湖乡行政管辖范围。如果高新区(新市区)安宁渠镇、六十户乡、青格达湖乡行政区域扩大,本协议约定的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随之扩大。

4、特许经营业务范围

特许经营权的业务范围:独家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更新、改造城市燃气设施、以管道输送形式独家向用户供应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提供相关燃气设施的抢修抢险业务。

特许经营期间,任何构成对本协议规定业务的替代、有关燃气的新的业务项目的增加,公司以书面形式向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建设局提出申请,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建设局在10天内予以安排协商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协议约定的特许经营业务范围予以修改或扩充。

5、特许经营权转让、出租和质押

在特许经营期间,公司除为燃气项目建设而进行的融资情形外,不得擅自将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出租和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6、特许经营权的取消

公司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建设局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

(1)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3)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4)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特许经营权的终止

除非依据协议的相关条款延长或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期限应为三十年。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时,特许经营协议自动终止。

1、提前终止

(1)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认为有必要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并签订提前终止协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协议;

(2)因公司出现上述关于特许经营权取消条款中所列情形致使特许经营权被中止,公司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双方终止本协议。

2、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日

(1)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日;

(2)提前终止协议生效日。

(3)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日。

3、特许经营协议的延长

(1)协议在必要时可以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延长,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建设局负责办理延长的有关手续;

(2)若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则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建设局应当相应延长公司或公司指定的单位的特许经营权期限:

①因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建设局违约而造成延误;

②在管道燃气工程建设用地上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遗址、艺术历史遗物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其他物品;

③在项目建设或运营过程中因规划变更或实际需求增加需扩大项目规模,导致乙方投入增加;

④不可抗力事件。

4、特许经营权期限期满后特许经营权的重新授予

(1)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权期限期满前12个月,双方将重新协商确定是否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另外签署新的特许经营协议;

(2)如果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建设局决定重新授予特许经营权,应优先授予本公司。

5、资产归属与处置原则

(1)谁投资谁所有;

(2)资产处置以双方共同认定的中介机构对公司资产评估的结果为依据;

(3)公司不再拥有特许经营权时,其资产必须进行移交,并按评估结果获得补偿。

(三)燃气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

1、燃气设施建设

在协议规定的区域范围内,公司应根据城市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承担城市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投资建设,并可按政府相关规定向用户收取费用。

2、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特许经营期间,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建设局应按规划为公司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公司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所占土地为公用事业用地,公司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交纳有关税费,享受政府对该燃气项目给予的税费优惠政策。

3、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特许经营期间,公司应按照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进行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4、燃气设施征用及补偿

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建设局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用或征收燃气设施,公司应予配合,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建设局应及时给予公司合理补偿。补偿包括:

(1)公司的投资和预期收益;

(2)公司由此而需支付给燃气用户或其他方的补偿或赔偿;

(3)公司由此而遭受的其他所有损失。

(四)收费

1、批准的价格

乙方燃气销售价格执行当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销售价格向服务范围内的用户收取费用。

乙方对用户管理维护责任范围内的燃气设施改造、维修等其他有偿服务按照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收费。

乙方与企业、工商业用户在政府批准的价格范围内自行协商供气价格。

2、燃气费计算

燃气费的计算可按每立方米的单价乘以用气量计算,或采用热量单价计算。燃气费结算方式按照适用法律,实行周期抄表或预付气款,定期结算燃气费。

3、价格调整

乙方因经营成本发生重大变动时,可提出燃气收费标准调整申请。甲方核实后应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有关部门核准后,乙方执行新收费标准。

(五)其他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开始生效。

二、审议程序

1、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协议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2、本次协议签订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特许经营权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特许经营协议》的签订扩大了公司的经营区域,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做优做强燃气核心产业,同时也会增强公司行业竞争力。《特许经营协议》的签订对公司本年度业绩的影响需视项目进程而定。《特许经营协议》如顺利实施,预计将对公司本年及以后年度经营业绩产生较为积极的影响。

四、风险提示

上述《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责任及特许经营权的终止条款,对燃气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供气安全、质量和服务标准等方面也有明确的要求,未来如果公司不能持续满足相关要求,将可能导致特许经营权被终止或取消,从而使公司经营受到不利影响。公司将全力保障燃气设施建设及相关维护工作质量,以使协议顺利履行。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