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3月25日

查看其他日期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

2017-03-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17—020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原告)

● 涉案的金额:9,996,338.61元

一、本次上诉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烟台市第三水泥厂

2017年3月23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金顶”)收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烟台中院”)的(2017)鲁06民终1138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和《传票》,烟台中院已接到公司诉烟台市第三水泥厂追偿权纠纷的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相关起诉条件,法院决定立案审理,并定于2017年4月14日在烟台中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

上述诉讼相关事项请详见公司临2016-031、077号公告。

二、诉讼基本情况

(一)诉讼请求:

1、撤销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611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9996338.61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利息。

2、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二)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向烟台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以下简称“福山农商行”)支付因出资不到位的20400691.04元赔偿款的行为是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民事诉讼行为,福山农商行向上诉人支付7400631.04元专项补贴款是其自主处分财产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虽有关联但彼此独立并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原审法院曲解福山农商行的真实意思表示继而干预分配结果,于法无据。特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审理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24日

报备文件:

一、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6民终1138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