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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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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子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和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2017-03-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69 证券简称:安泰科技 公告编号:2017-005

债券代码:112101 债券简称:12安泰债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子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和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公告中含义如下:

宁波化工院: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

远东集团:宁波远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金象赛瑞: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烨晶科技: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

一、诉讼涉及的基本情况

经2015年8月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公司、安泰创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本公司相关业务单元骨干团队、远东集团与宁波化工院骨干团队四方共同出资设立安泰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本公司直接并间接持有其60%股份),并收购宁波化工院(安泰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持有其99.9808%股份)。相关内容可详见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投资成立安泰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暨收购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公告》。

宁波化工院于近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要求宁波化工院等四名被告方于2017年4月21日出庭应诉与金象赛瑞、烨晶科技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一: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林

原告二: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朝慧

被告一: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怀春

被告二: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革松

被告三:宁波远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红艺

被告四:尹明大

2、诉讼内容

原告金象赛瑞、烨晶科技以第ZL201110108644.9号、ZL201010216437.0号发明专利专用权人的身份,起诉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被告共同合作实施了三聚氰胺项目的工程设计、制造、施工,并共同合作使用了加压气相淬冷法工艺方法、组合式换热器及流化床反应器设备,侵犯了原告发明专利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侵权损害。

3、诉讼请求

(1)针对第ZL201110108644.9号发明专利,原告提出:

请求判令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ZL201110108644.9号发明专利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使用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节能节资型气相淬冷法蜜胺(即三聚氰胺)生产系统,停止使用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节能节资型气相淬冷法蜜胺生产工艺以及许诺销售、销售依照该生产工艺直接获得的三聚氰胺产品,销毁现存的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节能节资型气相淬冷法蜜胺生产系统;

判令第二、第三、第四被告立即停止帮助、教唆他人制造和使用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节能节资型气相淬冷法蜜胺生产系统的行为;停止帮助、教唆他人使用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节能节资型气相淬冷法蜜胺生产工艺的行为;

请求判令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侵权赔偿金人民币12000万元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支出,原告保留根据进一步获知的证据对赔偿金额予以增加的权利;

判令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针对第ZL201010216437.0号发明专利,原告提出:

请求判令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ZL201010216437.0号发明专利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组合式换热器及其使用该换热器的流化床反应器,销毁现存的侵犯原告专利权的组合式换热器及其使用该换热器的流化床反应器;

判令第二、第三、第四被告立即停止帮助、教唆他人制造和使用侵犯原告专利权的组合式换热器的行为;

请求判令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侵权赔偿金人民币1500万元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支出,原告保留根据进一步获知的证据对赔偿金额予以增加的权利;

判令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前公司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该案件尚未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本诉讼中,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宁波化工院为第二被告,但所涉诉事项属公司对其收购之股权交割前的历史事项。根据公司同宁波化工院股权转让方(本案第三被告)签署的《关于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相关约定,若导致对宁波化工院或安泰科技造成相关不利影响的,转让方将承担相关责任。

同时,公司将依法积极应诉,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传票,案号(2016)粤73民初2552-2553号;

2、民事起诉书。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