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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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3-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517 证券简称:海波重科 公告编号:2017-014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或变更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3月24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3月23日至2017年3月24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3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3月23日下午3:00至2017年3月24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

现场会议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郑店黄金桥工业园6号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

(三) 股东大会出席及投票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6,801,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6175%。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中小投资者,是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4,481,400股。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6,80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6163%%。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合规性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海波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6,80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14,48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5%;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项议案为特别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6,80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14,48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5%;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项议案为特别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调整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6,80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14,48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5%;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参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并发行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3,30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8,00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0%;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项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为张海波、张丽、张学军、丁建珍、湖北九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刘乾俊、何海燕、刘建军。关联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63,500,000股全部回避了表决。

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6,80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14,48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5%;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的黎晖、刘锟、朱娟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