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3月28日

查看其他日期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03-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69 股票简称:智慧能源 编号:临2017-026

债券代码:136317 债券简称:15智慧01

债券代码:136441 债券简称:15智慧02

债券代码:143016 债券简称:17智慧01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3月31日

●债券付息日:2017年4月5日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发行的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4月5日开始支付自2016年4月5日至2017年4月4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一期)》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证券简称及代码:15智慧01,代码136317。

3、发行人: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8亿元。

5、发行期限:5年(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327号”文件批准发行。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80%,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内的前3年固定不变。

9、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4月5日至2021年4月4日。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6年4月5日至2021年4月4日;若投资者部分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6年4月5日至2019年4月4日,未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6年4月5日至2021年4月4日;若投资者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计息期限自2016年4月5日至2019年4月4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4月5日。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的付息日则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4月5日;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4月5日;未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4月5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1、信用级别:根据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4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36),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80%,每手“15智慧0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8.0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7年3月31日。

2、本次付息日:2017年4月5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3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智慧01”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5智慧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生物园区经二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蒋承志

办公地址:江苏省宜兴市高塍远东大道6号

联系人:王征

联系电话:0510-87249788

传真:0510-87249922

2、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及债券受托管理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高浪东路19号15层01-11单元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汪漾

联系电话:0510-85200877

传真:0510-85203300

3、联席主承销商: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88号宏嘉大厦28楼

联系人:刘平、张红云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880

4、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