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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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03-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22 证券简称:金牛化工 公告编号:临2017-007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17 年3月27日在石家庄正定国际机场河北航空大楼8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日前以专人送达或传真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现场出席董事3名,董事郑温雅女士及独立董事赵丽红女士、张培超先生、佟岩女士进行了通讯表决。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教光印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出席人数、召开程序、议事内容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调整相关承诺的议案》

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收到控股股东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中集团”)《关于调整相关承诺的函》,拟就其对本公司的相关承诺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延期履行承诺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书面意见。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教光印先生、高峰先生、马明玉先生、郑温雅女士回避了表决。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于2017年4月12日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召开201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722 证券简称:金牛化工 公告编号:临2017-008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监事会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7年3月27日在石家庄正定国际机场河北航空大楼8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日前以专人送达或通讯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其中监事王任敏女士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并表决。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建壮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出席人数、召开程序、议事内容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会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调整相关承诺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4号》”)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认真审议了《关于控股股东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调整相关承诺的议案》,与会全体监事一致认为:

1、同意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中集团”)调整相关承诺,调整后的承诺内容如下:冀中集团在2020年3月27日前将通过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河北峰煤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煤焦化”)年产30万吨甲醇生产线以作价转让、持续委托管理纳入金牛化工,或本着对金牛化工有利的其他方式解决。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在审议《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调整相关承诺的议案》时,关联董事教光印先生、高峰先生、马明玉先生、郑温雅女士回避表决,本次冀中集团调整相关承诺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没有损害公司利益,也没有损害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3、本次冀中集团调整相关承诺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监管指引4号》及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河北辖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情况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和要求,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全体成员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董事会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722 证券简称:金牛化工 公告编号:临2017-009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冀中能源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延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4号》”)及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河北辖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情况的通知》(冀证监发[2014]20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为了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2017年3月27日,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调整相关承诺的议案》,关联董事教光印先生、高峰先生、马明玉先生、郑温雅女士回避表决,其余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同日召开了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该事项;同时本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原承诺的背景及具体内容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本公司控股股东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中集团”)于2014年4月18日对本公司做出了《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避免同业竞争有关事项的进一步承诺》,并于2015年6月27日对前述承诺部分内容进行修订,经以上修订后的承诺内容为:“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未来三十六个月内将通过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河北峰煤焦化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甲醇生产线以作价转让、持续委托管理纳入金牛化工,或本着对金牛化工有利的其他方式解决”。

二、 调整承诺的原因及具体内容

公司控股股东冀中集团自作出相关承诺以来,一直积极致力于履行上述承诺,但是河北峰煤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煤焦化”)的甲醇业务由于受到国家环保政策对上游焦化业务限产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峰煤焦化甲醇业务经营业绩出现一定的亏损。截至目前,峰煤焦化甲醇业务生产经营情况仍未明显改善,如公司受让峰煤焦化甲醇业务,则会对公司盈利能力和股东权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鉴于以上因素,冀中集团拟调整承诺内容如下:冀中集团在2020年3月27日前将通过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河北峰煤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煤焦化”)年产30万吨甲醇生产线以作价转让、持续委托管理纳入金牛化工,或本着对金牛化工有利的其他方式解决。调整之后的承诺自金牛化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 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

(一) 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同意冀中集团调整相关承诺,调整后的承诺内容如下:冀中集团在2020年3月27日前将通过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河北峰煤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煤焦化”)年产30万吨甲醇生产线以作价转让、持续委托管理纳入金牛化工,或本着对金牛化工有利的其他方式解决。

2、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在审议《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调整相关承诺的议案》时,关联董事教光印先生、高峰先生、马明玉先生、郑温雅女士回避表决,本次冀中集团调整相关承诺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没有损害公司利益,也没有损害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3、 本次冀中集团调整相关承诺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监管指引4号》及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河北辖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情况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和要求,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控股股东冀中集团调整相关承诺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调整承诺的议案,并同意将调整承诺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监事会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监管指引4号》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认真审议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调整相关承诺的议案》,与会全体监事一致认为:

1、 同意冀中集团调整相关承诺,调整后的承诺内容如下:冀中集团在2020年3月27日前将通过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河北峰煤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煤焦化”)年产30万吨甲醇生产线以作价转让、持续委托管理纳入金牛化工,或本着对金牛化工有利的其他方式解决。

2、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在审议《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调整相关承诺的议案》时,关联董事教光印先生、高峰先生、马明玉先生、郑温雅女士回避表决,本次冀中集团调整相关承诺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没有损害公司利益,也没有损害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3、 本次冀中集团调整相关承诺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监管指引4号》及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河北辖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情况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和要求,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监事会全体成员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董事会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 备查文件

(一) 河北金牛化工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二) 河北金牛化工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三)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调整相关承诺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722 证券简称:金牛化工公告编号:临2017-010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4月12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4月12日14 点 30分

召开地点:石家庄正定国际机场河北航空大楼8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4月12日

至2017年4月1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3、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具备出席会议资格的个人股东,请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股东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委托人身份证;法人股东请持单位证明信、法人代表授权书、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到本公司证券部登记,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六、 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交通、食宿费用自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签到入场。

联系人:洪波、赵建斌

联系电话:0317—5299303

传真:0317—5299303

地址:石家庄正定国际机场河北航空大楼8楼会议室

邮政编码:050800

特此公告。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2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4月12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股票代码:600722 股票简称:金牛化工 公告编号:临2017-011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控股东

有关承诺履行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2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东有关承诺履行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33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具体内容如下: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3月27日,公司提交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延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公告》。根据公告,你公司控股股东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冀中能源)前期承诺,将自2014年4月18日起,在未来三十六个月内通过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河北峰煤焦化有限公司(简称峰煤焦化)年产30万吨甲醇生产线以作价转让、持续委托管理纳入金牛化工,或本着对金牛化工有利的其他方式解决。由于峰煤焦化甲醇业务经营业绩出现一定的亏损,且截至目前仍未明显改善。如公司受让峰煤焦化甲醇业务,将对公司盈利能力和股东权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冀中集团拟将前述承诺延期至2020年3月27日。

经对你公司上述公告事后审核,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2条、第17.1条等规定,现请你公司向控股股东核实并披露以下事项:

一、冀中能源作出上述承诺的相关背景、时点、后续修订情况等,并具体说明无法履行上述承诺的原因,明确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等。

二、结合承诺作出的背景和无法履行的原因,及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要求,补充说明本次承诺延期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三、补充披露前述承诺涉及的标的资产峰煤焦化甲醇业务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并结合行业及峰煤焦化的生产经营情况等,进一步说明峰煤焦化亏损的原因,及后续改进业绩情况的具体措施。

四、你公司公告称,如公司受让峰煤焦化甲醇业务,将对你公司盈利能力和股东权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结合峰煤焦化与你公司的业务协同性、技术、资质、人员、经营情况等,具体分析如冀中能源注入前述资产,对你公司可能产生的具体影响。

五、冀中能源在前述承诺中称,将以作价转让、持续委托管理将峰煤焦化的甲醇业务纳入金牛化工,或本着对金牛化工有利的其他方式解决。请补充披露冀中能源及相关方是否就持续委托管理或其他方式履行承诺进行充分论证和考虑。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并在此基础上解释冀中能源未选择前述两种方式履行承诺的原因。如否,请补充披露未进行论证和考虑的相关原因。

六、公告显示,冀中能源拟将前述承诺期限延至2020年3月27日。请补充披露上述该履行期限设置的主要依据和相关考虑,以及后续具体进度安排。

七、结合行业趋势和峰煤能源甲醇业务的运行特点等,补充披露:(1)若本次延期承诺履行未获股东大会通过,冀中能源将采取的相关措施和后续具体安排;(2)若股东大会通过本次承诺履行的延期,冀中能源将采取哪些措施,保证承诺得到按时履行。

请你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之前,就上述事项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公司将就《问询函》中所提及的相关问题尽快向控股股东核实,并及时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