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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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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2017-03-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28版)

激励对象必须在期权行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未达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内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5、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行权价格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60.85元/份。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60.85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2、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取下列两个价格中的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60.85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55.71元。

3、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权情况的摘要。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根据下列价格较高者确定:

(1)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六)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1、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授予股票期权时,公司及激励对象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除满足上述授予条件中的第(1)、(2)项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层面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17年-2019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以上“净利润”是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期权的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比例行权;反之,若行权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注销激励对象所获授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2)激励对象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组织实施。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90分及以上,则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比例行权;若达到80分以上未达90分的,则按80%的比例计算当年的可行权份额;若低于80分,则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注销激励对象所获授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激励对象的股权激励收益与其年度奖金将合并计算,作为其个人的年度绩效奖励额度。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将直接影响激励对象的年度绩效奖励额度,即影响其股票期权的行权,及其年度奖金的发放。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七)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近年来,我国医疗信息化市场需求快速增长,行业利润水平较高,从业企业数量较多。整体来看,市场竞争较为充分,市场集中度较低。随着我国医疗信息化建设水平的提高,市场集中度也将有所提高,行业竞争将从价格、资源导向转变为技术、应用导向。

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专注于医疗临床信息化领域,行业竞争愈演愈烈。在此情况下,公司将以既有市场份额、客户群体和业务理解深度为优势,通过转化原有用户、市场以及技术,推动公司既有产品的深度应用和新产品的推广,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竞争优势。为实现公司战略及保持现有竞争力,本激励计划选取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的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

公司2013年-2016年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为10.44%,2016年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4,187.21万元,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公司2017年-201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较2016年增长将分别不低于15%、30%、50%。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公司结合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以及具体的行权比例。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增发等事项,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应进行如下调整: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2、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派息、配股、增发等事项,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应进行如下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配股

P=P0×(P0+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5)增发

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价格不做调整。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九)股票期权会计处理

1、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统计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将按照下列会计处理方法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成本进行计量:

(1)授权日会计处理:由于授权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在授权日采用布莱克—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确定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

(2)等待期会计处理:公司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算为基础,按照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3)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4)行权日会计处理:根据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将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5)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认方法: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2017年3月27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① 标的股价:61.95元/股(2017年3月27日收盘价)

② 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可行权日的期限)

③ 历史波动率:27.13%、55.12%、49.38%(软件与服务指数1年期、2年期、3年期波动率)

④ 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1年期、2年期、3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2、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120万份,其中首次授予100万份,按照相关估值工具测算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首次授予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总额为1,736.41万元,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票期权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司2017年4月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且首次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且在各行权期内全部行权,则2017年至2020年期权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本激励计划的股权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本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本计划的股票来源

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120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8,000万股的1.50%。其中首次授予1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3.33%,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8,000万股的1.25%;预留2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6.67%,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25%。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以下比例在各激励对象间进行分配:

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

2、公司聘请的律师对上述激励对象的资格及获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激励计划出具意见。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四年。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且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4、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时,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5、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0.42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30.42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2、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方法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取下列两个价格中的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30.42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27.85元。

3、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根据下列价格较高者确定:

(1)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则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除满足上述授予条件中的第(1)、(2)项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层面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17年-2019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以上“净利润”是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若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计划规定比例逐年解除限售;反之,若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2)激励对象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组织实施。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90分及以上,则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解除限售;若达到80分以上未达90分的,则按80%的比例解除限售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其余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低于80分,则其当年度所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的股权激励收益与其年度奖金将合并计算,作为其个人的年度绩效奖励额度。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将直接影响激励对象的年度绩效奖励额度,即影响其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及其年度奖金的发放。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七)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近年来,我国医疗信息化市场需求快速增长,行业利润水平较高,从业企业数量较多。整体来看,市场竞争较为充分,市场集中度较低。随着我国医疗信息化建设水平的提高,市场集中度也将有所提高,行业竞争将从价格、资源导向转变为技术、应用导向。

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专注于医疗临床信息化领域,行业竞争愈演愈烈。在此情况下,公司将以既有市场份额、客户群体和业务理解深度为优势,通过转化原有用户、市场以及技术,推动公司既有产品的深度应用和新产品的推广,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竞争优势。为实现公司战略及保持现有竞争力,本激励计划选取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的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

公司2013年-2016年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为10.44%,2016年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4,187.21万元,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公司2017年-201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较2016年增长将分别不低于15%、30%、50%。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公司结合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以及具体的解除限售比例。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2、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配股

P=P0×(P0+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九)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与注销

1、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及本激励计划第八章相关规定情形和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回购数量进行调整的,按照以下方法做相应调整。

2、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4)配股

P=P0×(P0+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4、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根据上述已列明的原因制定回购调整方案,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在解除限售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相应股份的过户手续;在过户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公司应注销该部分股票。

(十)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 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公司以Black-Scholes 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扣除限制性因素带来的成本后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运用该模型以2017年3月27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① 标的股价:61.95元/股(2017年3月27日收盘价)

② 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解除限售日的期限)

③ 历史波动率:27.13%、55.12%、49.38%(软件与服务指数1年期、2年期、3年期波动率)

④ 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1年期、2年期、3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2、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2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100万股,按照相关估值工具测算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首次授予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总额为1,759.39万元,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司2017年4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且首次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和解除限售条件,则2017年至2020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一、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加速提前解除限售和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二)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前后方案的修订情况对比说明,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前拟终止本激励计划的,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二)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三、公司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予以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一)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任职的,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权益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股票期权的职务,其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使并被注销,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已解除限售股票不做处理,未解除限售股票作废,由公司对未解除限售部分以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使并被注销,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由公司对未解除限售部分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对于已行权/解除限售部分的股票,公司可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

(二)激励对象主动离职

激励对象主动辞职的,其已行权/解除限售股票不做处理,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使并被注销,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由公司对未解除限售部分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被动离职

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行权/解除限售股票不做处理,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使并被注销,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由公司对未解除限售部分以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的,其已行权/解除限售股票不做处理,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使并被注销,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由公司对未解除限售部分以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五)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1、激励对象因公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在情况发生之日,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未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按原定的时间和业绩条件行权,但不再受个人业绩条件限制。

2、激励对象非因公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行权/解除限售股票不做处理,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使并被注销,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由公司对未解除限售部分以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六)激励对象死亡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死亡的,在情况发生之日,股票期权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未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按原定的时间和业绩条件行权,但不再受个人业绩条件限制。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死亡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行权/解除限售股票不做处理,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使并被注销,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由公司对未解除限售部分以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七)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留在未控股的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行权/解除限售股票不做处理,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使并被注销,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由公司对未解除限售部分以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五、其他情况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第七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