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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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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利用闲置资金购买银行保本型
理财产品的公告

2017-03-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73版)

证券代码:000402 证券简称:金融街 公告编号:2017-026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利用闲置资金购买银行保本型

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7年3月2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利用闲置资金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具体公告如下:

一、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概述

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在保证资金安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具体如下:

1.购买规模:授权期内累计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规模不超过130亿;

2.单笔期限:不超过6个月;

3.发行方:仅限与公司有业务合作的商业银行;

4.授权有效期:自2016年度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2017年度董事会召开之日止。

5.授权审批:授权公司经理班子办理相关事宜,经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二、对公司影响

由于房地产行业资金筹集与投入存在时间差异,公司的部分资金存在暂时闲置的情况。公司董事会认为在保证资金安全、满足流动性需要的前提下,投资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可提高公司资金运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

三、风险分析

公司拟购买的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在合同中不承诺保证预期收益率,受金融市场波动影响,公司拟购买的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投资实际收益率可能与预期收益率存在差异。

基于以下原因,公司董事会认为拟购买的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风险可控:

1.公司拟购买的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均在合同中明确保证本金安全,到期全额返还本金,投资本金不存在风险。

2.公司拟购买的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发行方仅限于与公司有业务合作的商业银行,市场信用良好。

3.公司拟购买的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期限较短,单笔期限不超过6个月。

四、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目前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正常,公司在保证资金安全、满足流动性需要的前提下,运用闲置资金投资于风险可控的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运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2.上述事项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备查文件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3月28日

证券代码:000402 证券简称:金融街公告编号:2017-027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决定于2017年4月18日召开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将会议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召集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的一种。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金城坊街7号。

5.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4月18日(周二)14:30。

6.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4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17年4月17日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7年4月18日15:00)间的任意时间。

7.股权登记日:2017年4月12日(周三)。

8.出席对象:

(1)于股权登记日2017年4月1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会议议程

1.审议公司2016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2016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16年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审议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

6.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度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7.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8.听取2016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注:

(1)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请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公告。

(2)第7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会议登记办法

1.凡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票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请见附件一)、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人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

2.现场股东大会登记时间及地点。

(1)登记时间:2017年4月13日、4月14日、4月17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

(2)现场登记时间:2017年4月18日下午13:20~14:20,14:20以后停止现场登记。

(3)会议开始时间:2017年4月18日下午14:30。

(4)现场登记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金城坊街7号,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四、股东参加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

股东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类似于买卖股票,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类似于填写选择项,其具体投票流程详见附件二。

五、投票规则

公司股东应严肃行使表决权,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如果出现重复投票将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六、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城坊街7号,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邮编:100033

联系电话:(010)66573955 传真:(010)66573956

联系人:丁明明、范文、刘春明

七、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3月28日

附件一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股票帐号: 持股数: 股

委托人姓名(单位名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被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对下述议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v ”):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授权表决意见

如果委托人未对上述议案作出具体表决指示,被委托人可否自己决定表决意见: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委托日期:2017年月日

附件二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360402 投票简称:金街投票

2.议案设置及意见表决

(1)议案设置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议案编码”一览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本次会议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7年4月18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投票程序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买入股票操作。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2017年4月17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15:00,网络投票结束时间(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为2017年4月18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的

关联交易事前认可的书面意见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将于2017年3月24日召开,本次会议拟审议《关于公司向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的关联交易的议案》。2017年度,公司需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街集团”)提供不超过92亿元债务融资担保,担保费率不超过1%/年,年度向金融街集团支付的担保费总额不超过0.86亿元。

截至2016年底,金融街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29.65%,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一节10.1.3条的规定,属于公司的关联法人,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债务融资提供担保并收取担保费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对上述关联交易议案进行了事前认真审议,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于董事会前对该交易事项进行了调查,查阅了相关文件,我们认为该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导致的行为,有利于公司借款融资的顺利进行,担保费价格公允、合理。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合理,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对本次关联交易给予认可,同意将该议案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祁怀锦 林义相 牛俊杰

2017年3月15日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交的有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问询的基础上,基于我们个人的客观、独立判断,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与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公司及各子公司2017年与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管理控制的公司以及上述公司的下属公司发生日常性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可以保证公司正常稳定的运营,定价策略符合市场定价原则。本次关联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关于公司2016年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与2016年预计交易额差异的独立意见

2016年公司已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正常业务开展所需交易,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

由于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调整销售、开发计划以及公司部分业务经营策略进行调整等原因,2016年部分预计的关联交易未发生,导致公司2016年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与原预计金额上限存在差异。

三、关于公司向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的独立意见

1、公司向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可以保证公司正常稳定的运营,定价策略符合市场定价原则。本次关联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公司与安邦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安邦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拟在2017年度租赁公司金融街中心部分办公楼,属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本次关联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关于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说明及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按照规定履行了全部对外担保议案审核程序。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公司章程》和《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按规定履行了全部对外担保的审核程序。同时,为控制按揭担保风险,公司严格《按揭担保管理工作办法》进行房屋销售按揭担保事项处理。

2、报告期内,没有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公司编制了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表。我们根据对公司的审慎调查,认为该表如实反映了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报告期内,没有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六、关于公司2017年度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1、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债务融资提供担保,是为了支持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业务发展,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发展要求。公司在向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时,要求其他股东按照股权比例提供担保,能有效地控制和防范风险。

2、上述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

七、关于公司利用闲置资金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1、公司目前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正常,公司在保证资金安全、满足流动性需要的前提下,运用闲置资金投资于风险可控的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运用效益,增加公司收益,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2、上述事项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

八、关于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16年度持续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1、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未发现财务公司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财务公司成立至今严格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不存在重大缺陷。

3、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款、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

九、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以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988,929,907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4元(含税);本年度不进行送转股方案。

2、我们认为: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次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将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3、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体现了公司对股东的回报,维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该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要,是合理的。

4、我们同意将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要求。

2、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拥有较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做到有效执行,保证了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同意公司的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

十一、独立董事对2016年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要求,本人作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保证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独立董事:

祁怀锦 林义相 牛俊杰

2017年3月24日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安邦资产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

发生关联交易事前认可的书面意见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将于2017年3月24日召开,本次会议拟审议《关于公司与安邦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议案》。安邦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邦资产”)拟租赁公司金融街中心部分办公楼,租赁面积1110.96平米,租赁期限为2017年7月-2020年6月,租金水平为700元/月/平方米,总交易金额为2,800万元。租赁价格为比照周边市场价格确定。

公司董事上官清女士担任安邦资产法定代表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一节10.1.3条的规定,安邦资产系公司关联人。安邦资产租赁公司金融街中心部分写字楼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对上述关联交易议案进行了事前认真审议,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于董事会前对该交易事项进行了调查,查阅了相关文件,我们认为该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行为。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合理,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对本次关联交易给予认可,同意将该议案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祁怀锦 林义相 牛俊杰

2017年3月15日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北京金融街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度日常性

关联交易事前认可的书面意见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将于2017年3月24日召开,本次会议拟审议《公司与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及各子公司2017年拟与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街集团”)及其管理控制的公司以及上述公司的下属公司发生日常性关联交易,主要是支付物业管理费、广告费、租赁费、保险费、代客采购费、品牌使用费等以及收取租赁费、委托管理费等事项,共计26,272万元。

截至2016年底,金融街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29.6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一节10.1.3条的要求,金融街集团及其管理控制的公司以及上述公司的下属公司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上述事项属于关联交易。我们对上述关联交易议案进行了事前认真审议,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于董事会前对该交易事项进行了调查,查阅了相关文件,我们认为2017年公司拟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事项可以保证公司正常稳定运营,该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价格公平、合理,未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对本次关联交易给予认可,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祁怀锦 林义相 牛俊杰

2017年3月15日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16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的审核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要求,公司监事会对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对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情况和内部控制活动了解后认为: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及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的2016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运作、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同意公司的2016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公司全体监事会成员:

栗 谦 陈广垒 卢东亮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7年3月24日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16年年度报告的书面

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全体监事会成员:

栗 谦 陈广垒 卢东亮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