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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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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询函的公告

2017-03-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628 证券简称:清源股份 公告编号:2017-033

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风险提示

● 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风险

目前公司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市盈率偏高的风险。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 资金筹措的规模小于项目投资额的风险

公司上述电站的资金来源包括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运营资金、银行贷款等方式。若本公司绿色公司债未能如期发行或公司自筹的资金额小于投资额,可能导致投资的光伏电站项目少于计划或开发建设的光伏电站规模缩小,从而导致公司的收益减少的风险。

● 建设期延长或推迟开工导致上网电价下调的风险

公司上述电站项目均为全额上网模式,并已在2016年完成备案。根据国家发改委相关规定,若上述电站项目在实际施工建设中出现建设期延长或推迟开工的情况,导致项目在2017年6月30日前未能并网发电,则存在标杆电价下调,预期效益减少的风险。

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光伏电站信息披露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30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3月23日公司刊载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告。公司已按要求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本次拟投资光伏电站的预计投资额达12.83亿元,已超过公司总资产。我部关注到,公司2017年1月25日披露了拟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亿元的绿色公司债券,但没有披露明确的募集资金项目。而本次公告披露,公司拟建设44个项目中的35个电站资金将来自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请公司自查上述投资建设各个光伏电站项目决策过程及其敏感信息形成时点,是否在披露拟发行绿色公司债券时已有投资意向,是否及时履行了相关的临时公告义务,以及董事会集中决策大量项目的原因,是否存在触发披露义务但延迟披露的情形。

公司回复:

(一)投资建设各个光伏电站项目决策过程及其敏感信息形成时点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光伏支架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光伏电站的开发、建设;光伏电力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光伏电站的开发及建设为公司日常的经营性业务之一,对于日常经营性的业务中未达到特别重大合同披露标准的事项,公司未进行逐一公告,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只需在每季度结束后披露季度光伏电站经营数据即可。但本着谨慎性及对投资者负责的原则,公司对上述44个电站项目的投资决策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进行了相应披露。

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及建设业务作为公司的主营业务,公司内部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整的制度流程,其决策过程如下:

1. 项目开发流程(开发人员发起项目→商务人员进行项目前期考察→开发人员提交立项申请及预审→提交立项委员会审批→注册项目子公司→进行项目深度开发);

2. 项目拟投资审批流程(项目深度开发→提交投资预审→提交投资委员会→投委会表决→通过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达到章程规定的需要董事会、股东会批准条件的);

公司在决定投资光伏电站项目前,事先需要在大量项目中进行一系列的评估和考察,并进行可行性分析及投资收益分析,充分分析项目的光照资源条件、场址建设条件、电量消纳条件、并网条件以及上网电价等条件后,逐步选择收益相对较好、投资风险相对较小的项目分别提交立项委员会和投资委员会分批审议,委员会认为信息不足的项目,则需要再进一步补充有关信息后,进一步审议。对于达到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光伏电站项目,则提交给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基于以上过程的梳理分析,上述投资光伏电站项目的敏感信息形成时点为2017年3月13日,即公司在完成上述前期流程后,决定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召开通知时为公司敏感信息形成时点。2017 年 3 月 2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投资建设光伏电站项目的公告》。公司2017年1月25日披露了拟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亿元的绿色公司债券,债券募集资金项目为:“拟用于《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所支持的绿色产业。具体募集资金用途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确定”。因此,公司不存在延迟披露的情况。

(二)是否在披露拟发行绿色公司债券时已有投资意向,是否及时履行了相关的临时公告义务

2017年1月25日,公司在披露拟发行绿色公司债券时,只确定了将公司债券用于投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中的清洁能源项目,具体募集资金用途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确定。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跟清洁能源相关的3大日常性主营业务,由于当时公司尚在进行投资方向考虑,并未根据公司立项和投资流程规定对目前拟投资的光伏电站项目进行必要的可行性分析和投资测算分析,也未进行立项和投资审核及作出决定,公司在绿色债披露之时,尚无法明确具体投资范围和意向,故在披露拟发行绿色债券的相关公告时未披露具体的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具体运用范围。

在公司严格执行公司关于光伏电站项目开发流程、项目投资流程,并通过投委会表决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规,本着谨慎性和对投资者负责的原则,由于44个光伏电站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金额较大,达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和公告标准,故于2017年3月13日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并公告相关内容,公司履行了临时公告义务。

(三)董事会集中决策大量项目的原因,是否存在触发披露义务但延迟披露的情形

进行光伏电站开发、建设属于公司的日常经营性业务之一,不属于购买资产或投资其他公司开发建设的光伏电站的对外投资行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1条中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中明确“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根据上交所《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之《第七号 上市公司特别重大合同公告》中的规定,上市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达到“(1)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2)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净利润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3)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4)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的标准应予以披露。上述44个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单体规模较小,最大的单体备案项目为6MW,根据测算,投资金额仅约为3,600万,合同金额未达到特别重大合同的披露标准。

2017年3月13日,公司发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召开通知,审议《关于投资建设光伏电站项目的议案》。董事会集中决策上述一系列光伏电站的原因如下:

1. 公司整体考虑成熟,确定了投资方向,并规划了足够的投资资金后决定投资: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后,筹集了一定的资金,融资能力比上市前有明显的增强,且公司可以通过综合授信等方式进行融资,一方面确保公司光伏支架、光伏电力电子产品、工程服务及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另一方面,公司在通过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后,置换了公司首次发行股票上市前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部分自筹资金;同时,公司通过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了拟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的事项,公司债券的筹备工作较为顺利,公司在规划了足够投资资金的情况下,初步决定投资已通过公司内部投资委员会表决的一系列光伏电站;

2. 光伏电站项目的开发、建设属于公司日常经营性的业务,在达到特别重大合同的披露标准前不需要逐一公告,由于上述44个光伏电站项目的累计的投资总额较高,公司本着谨慎性和对投资者负责的原则公司决定将以上项目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并进行相应的披露,公司不存在触发披露义务但延迟披露的情形。

二、《上市公告书》及《招股说明书》披露,截止2016年9月公司资产总额11.75亿元,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仅1.27亿元。请结合拟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说明公司是否具有在短期内投资建设大量光伏电站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员支持和能力,是否会导致公司负债和财务费用大幅增加并影响公司盈利能力的情况。此外,请结合拟建设光伏电站项目的预计开工时间、建设周期、并网发电时间,充分披露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潜在影响,并充分提示相关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回复:

(一)结合拟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说明公司是否具有在短期内投资建设大量光伏电站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员支持和能力,是否会导致公司负债和财务费用大幅增加并影响公司盈利能力的情况

1. 拟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公司具有在短期内投资建设大量光伏电站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员支持和能力的分析

公司信用良好,融资手段多元化。公司上市前后已经陆续获得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等金融机构认可并获得了上述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并积极开拓如中长期贷款、光伏电站融资租赁、公司债券等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公司拟投资的44个光伏电站的项目预计投资总额12.83亿元,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同时,项目建设前期,公司拟通过银行授信作为流动资金采购电站组件和设备,在电站并网后通过银行长期项目贷款和电站设备融资租赁方案解决45,333万元资金缺口。

其次,公司拟投资的44个光伏电站都是经评估之后,公司认为投资收益和现金流较好的项目,光伏电站建成并网后,预计每月能产生稳定的电费收入。

2. 拟投资项目导致公司负债和财务费用大幅增加,但不会影响公司盈利能力的情况

投资上述电站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公司债券、银行贷款,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公司负债和财务费用较之前年度大幅增加,但是考虑上述44个光伏电站项目本身具有良好的盈利性,44个光伏电站项目产生的收益扣除增加的财务费用后仍具有较好盈利,可以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具体原因如下:

(1)公司规划了丰富的融资渠道和资金周转方案。公司此次拟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不超过3年,只需每年付息并在到期后一次性偿还本金,公司短期内还款压力较小。公司上市后融资能力已明显增强,公司也将申请到更多的中长期贷款。

(2)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建设周期短,并网后即有稳定的电费收入,盈利性和现金流回收情况良好。

(3)上述44个光伏电站项目,公司将分3个阶段进行滚动开发及建设,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融资情况及时调整电站投资规模和投资进度,若遇到融资资金不足时,将考虑缩小电站投资规模、放缓投资速度,通过光伏电站融资租赁售后回租、转让部分电站等各种方式降低公司的投资风险。

公司创始以来,在研发、制造、销售光伏支架产品的同时,持续向客户提供光伏电站结构设计、光伏电站系统排布、光伏支架安装的培训及指导等光伏电站开发及建设相关服务,并积累了光伏电站开发及建设业务所需的相关人员、业务资源、项目建设经验,取得所需的资质许可,并且在2013年至今,公司已完成多个电站项目的开发建设。近期,公司全资子公司清源易捷(厦门)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也招聘了许多的具有丰富光伏电站开发、建设从业经验的优秀的技术人员及项目管理人员。因此公司具有在短期内投资建设大量光伏电站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员支持和能力。

(二)结合拟建设光伏电站项目的预计开工时间、建设周期、并网发电时间,充分披露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潜在影响

注:第一批次中已有部分项目开工建设,因实施项目的规模较小,未达到披露标准,故未提交董事会审批及公告。

公司争取在2017年6月30日前将以上项目并网,按照2016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颁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2016年【2729】号文规定,以调整前的宁夏地区0.80元/千瓦时及福建、江苏地区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0.98元/千瓦时进行测算:44个光伏电站项目预计总装机容量179.90MW,若上述项目全部建设完毕并全部并网后,年均可发电量17,762.22万度,项目全投资收益率为10.32%,资本金收益率为12.98%,项目回收期为7.7年。预计从2017年下半年开始,以上项目将贡献相应的营业收入和利润,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

(三)充分提示相关不确定性和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公司股票时,敬请关注本次公司投资的光伏电站项目可能存在的下述不确定性与风险因素:

(1)资源筹措的规模小于项目投资额的风险

公司上述电站的资金来源包括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运营资金、银行贷款等方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1月24日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本次绿色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拟用于上述44个分布式光伏电站中的35个光伏电站项目的建设、运营或偿还这35个绿色项目贷款。若本公司绿色公司债未能如期发行或公司自筹的资金额小于投资额,将会影响上述项目的具体实施,可能导致投资的光伏电站项目少于计划或开发建设的光伏电站规模缩小,从而导致公司的收益减少的风险。

(2)建设期延长或推迟开工导致上网电价下调的风险

在光伏电站投资建设中,电站建设期的长短关系到投资回收期问题,电站建设期越短,就能越早获得电站收益和资本回报。公司上述电站项目均为全额上网模式,并已在2016年完成备案。根据国家发改委于2016年12月26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若上述电站项目在实际施工建设中出现建设期延长或推迟开工的情况,导致项目在2017年6月30日前未能并网发电,则存在标杆电价下调,预期效益减少的风险。

(3)光伏电站发电量低于预期的风险

光伏电站暴露在露天环境,外部自然环境因素(如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或地震等自然灾害)对光伏电站的质量有一定影响。恶劣的自然环境和复杂的建设流程对光伏组件等电站设备的质量和管控环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光伏电站因光伏组件等电站设备的质量和光伏电站管控问题或出现新建筑物遮挡阳光、系统转换效率降低、组件损坏以及太阳辐照降低等问题均会导致发电量低于预期或运营维护成本高于预期,则可能会对光伏电站收益产生一定的负面的影响。

(4)项目建设成本超预算的风险

公司光伏电站建设采购的主要产品包括为组件、电缆、逆变器等设备,还包括公司自主生产的光伏支架需采购的铝型材、钢材,铝型材、钢材等原材料,这些原材料和产品的成本随市场波动较大。如果未来上述产品及原材料的价格大幅上涨,则公司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的投资回报率存在下降的风险,从而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5)拟投资电站项目实际并网规模的不确定性及无法全部实施的风险

上述44个项目已经通过公司立项委员会和投资委员会的评估和审议,并列入公司未来的投资计划,但是由于光伏电站开发及建设是一项较大的系统工程,公司需要在资金、人力、技术、原材料等方面统一协调,光伏电站的建设、实施及运营涉及设计、关键设备选型、规范化施工管理和运营管理等一系列的管控环节,如果其中的环节存在管控不严的情况可能造成项目无法全部实施的风险。在未来光伏电站的开发及建设过程中,如果发现电站项目存在无法实施的障碍或者继续实施将会影响上市公司盈利及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可能会放弃投资或者缩小投资规模,因此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不确定性。

(6)偿债风险增大的风险

上述电站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公司债券及公司贷款,如果公司未来负债继续增加,而公司的盈利能力、现金流量不能维持在合理水平,公司的偿债风险将有所增大。

(7)光伏电站开发及建设业务带来的管理风险

光伏电站开发及建设业务位于光伏发电行业的下游领域,与公司原有光伏发电设备行业的人员、渠道、技术存在着一定差异,公司积极引进行业内人才,已建成了一支具有较高技术、能力的光伏电站开发及建设团队,但如公司无法应对因业务扩大所带来的管理风险,则可能对公司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8)出现设备质量问题的风险

光伏组件、光伏电缆、光伏逆变器为光伏发电站重要设备,如果建成后发现设备质量问题,将会对电站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9)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风险

在光伏电站建设施工过程中,可能因卸货、安装、保管等过程的操作不当导致组件或其他设备损坏的情况,如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将对电站并网和后续收益产生影响。

(10)光伏电站设施被破坏的风险

光伏电站建设完成后可能出现如台风、泥石流、洪水、地震等不可抗力或因意外事故、人为破坏等导致光伏电站设备受损的风险。

(11)建筑物产权发生变更或建筑物搬迁的风险

屋顶业主破产、建筑物转让以及国家征收征用等都可能导致建筑物产权变更或建筑物搬迁导致用电合同无法履行,公司无法收到相应电费的影响。

(12)屋顶厂房损毁导致光伏电站受损的风险

如屋顶厂房发生火灾、洪水等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屋顶厂房损毁从而使得公司投资的光伏电站投资无法收回的风险。

(13)经营风险

公司加大光伏电站投资运营业务,公司的各项资源需要进行一定的调整和分配,可能导致公司光伏配套产品生产销售业务及EPC工程服务业务的所需资金和资源等有所减少,导致公司日常经营出现困难的风险。

上述一系列光伏电站实施过程中,将需要公司的生产能力、业务规模、资产规模、员工数量等方面都将有相应程度的增加,这将给公司的研发、销售、管理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的管理层素质、管理能力不能适应规模迅速扩张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未能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而及时调整和完善,将影响未来公司经营目标实现。

三、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在原有研发、制造、销售光伏支架产品及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基础上,逐步增加了光伏电站投资及运营业务。请结合公司所属行业环境、公司行业地位、市场竞争格局、具体业务开展情况等,说明经营模式、主营业务以及公司基本面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集中投资大量光伏电站项目的经济性、可实现性、可持续性及其后续影响,并充分揭示加大光伏电站投资运营业务的相关行业风险和经营风险。

公司回复:

(一)公司的经营模式、主营业务以及公司基本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1、公司光伏电站开发及建设业务的能力,由光伏支架研发、制造、销售及技术服务过程中积累而来,属于业务和产业链的自然延伸,主营业务和经营模式未发生变化

公司光伏电站开发及建设业务在报告期初以来持续存在。第一,公司自2013年以来内一直拥有光伏电站开发及建设业务的相关人员储备、资质许可、业务资源及项目经验,持续具备光伏电站开发及建设业务开展能力。第二,公司光伏电站开发及建设业务收入从2013年至今持续存在,2013年、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9月分别为4,858.54万元、890.24万元、19,661.75万元和32,115.85万元。第三,公司拥有或参股已并网光伏电站项目6个,公司继续从事光伏电站开发及建设业务具有延续性。

公司创始以来,在研发、制造、销售光伏支架产品的同时,持续向客户提供光伏电站结构设计、光伏电站系统排布、光伏支架安装的培训及指导等光伏电站开发及建设相关服务,并积累了光伏电站开发及建设业务所需的相关人员、业务资源、项目建设经验,取得所需的资质许可。在此基础上,公司根据行业的发展趋势和客户的需求,自然延伸至光伏发电行业产业链的下游,符合行业发展趋势,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公司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光伏支架作为整个电站的“骨架”,对于光伏电站至关重要。公司创始以来,在研发、制造、销售光伏支架产品的同时,持续向客户提供光伏电站结构设计、光伏电站系统排布、光伏支架安装的培训及指导等光伏电站开发及建设相关服务。同时,为了满足光伏支架产品长期合作客户的工程建设服务需求,也通过提供支架安装、EPC总承包等工程服务拉动自身光伏支架、光伏电力电子产品等光伏设备的销售,并逐步积累了光伏电站支架安装、EPC总承包等工程服务经验,以及光伏电站开发及建设业务所需的相关人员、业务资源、项目建设经验,取得所需的资质许可。在此基础上,公司自然地将业务范围拓展到效益较好的光伏电站投资、转让、发电业务,成功实现了向产业链下游自然延伸的战略布局。因此,光伏电站开发及建设业务系由光伏支架研发、制造、销售及技术服务过程中积累而来,属于业务模式和产业链的自然延伸,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2、光伏发电行业企业纷纷进入光伏电站开发及建设领域,公司开展光伏电站开发及建设业务与行业发展趋势一致

随着我国“十二五”规划对于光伏发电领域的支持政策陆续出台,投资光伏电站具有较高的投资收益,国内光伏发电市场快速启动并爆发。光伏组件、光伏逆变器等光伏设备生产商通过在光伏设备生产、销售及安装中积累的光伏电站开发及建设经验,逐步将业务范围拓展到效益较好的光伏电站开发及建设领域,如江苏爱康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进入光伏电站开发及建设业务领域符合行业发展趋势,与同行业企业发展趋势一致。

(二)公司集中投资大量光伏电站项目的经济性、可实现性、可持续性及其后续影响分析

1、经济性

(1)从成本上分析,公司拟投资的44个光伏电站项目,其中有40个在福建地区,有利于公司减少物流成本、人员成本、现场管理成本;公司集中投资从招标、采购的角度可以吸引较多的优质厂商前来投标,降低采购成本。

(2)从收益上分析,首先,福建地区的电力消纳能力良好,不存在弃光限电的问题;其次,根据国家发改委于2016年12月26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若上述电站项目在2017年6月30日前并网发电,仍可享受原有的光伏电站标杆电价补贴。

2、可实现性

(1)从业务模式上来说,公司拟投资的光伏电站项目分为自持和转让两类。公司在建设完成后可以选择优质的部分光伏电站自持,而一部分项目从建设初期就开始和合作伙伴洽谈转让事宜,从而实现公司资金的流转和收益的实现。

(2)从资质和经验上来说,公司取得了“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和“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在过去3年中也完成了累计超过100MW的大型光伏电站项目的开发建设及并网发电,具有光伏电站EPC总承包资质和丰富的经验。

(3)从资金上来看,公司已经制定了详尽的融资方案,拟通过发行公司债券、银行授信,融资租赁等方式筹措资金。

(4)从具体实施计划上来看,上述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完备;公司将分3个阶段,通过将建设及施工分包给具有相关资质的优质分包商共同实施上述44个项目公司的开发及建设。

3、可持续性及后续影响

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市场需求旺盛,具有较好的可持续性。国家能源局最新发布的2016年光伏发电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超过10GW,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容量发展大幅提速,光伏发电向中东部地区转移,产业结构和地域布局趋于优化。另外,2016年各地超出国家能源局规划承诺的集中光伏电站项目,被要求将增补指标从2017年指标中扣除。因此预计2017年集中光伏电站实际新增指标额度会大幅下降,市场将大量向分布式光伏转移。截至2016年底,分布式光伏发电累计装机容量103GW,占比仅13.3%。但从新增装机容量来看,2016年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势头迅猛,新增装机容量42.4GW,同比增长200%。从地域分布来看,在政策引导之下,光伏发电正在向中东部市场转移。从数据来看,全国新增光伏发电装机中,西北地区为97GW,占全国的28%;西北以外地区为248GW,占全国的72%。公司也将根据市场变化和趋势,将公司光伏电站的开发及建设业务向中东部地区的分布式光伏电站转移,以适应市场的发展变化,保持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三)公司加大光伏电站投资运营业务的相关行业风险和经营风险

相关光伏电站投资运营业务的相关行业风险及经营风险请参见本回复问题二的相关风险提示。

四、公司近期股价涨幅较大,根据万德资讯,公司目前动态市盈率已达165倍。根据《上市公告书》披露的内容,2016年业绩预计与2015 年基本持平,公司基本面并未出现明显改善。请你公司对比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市盈率和股价走势情况,分析相关指标的合理性,并充分进行风险提示。

公司回复:

公司选取了WIND互联网营销指数成分股中14家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截止2017年3月24日的静态市盈率、动态市盈率及自1月25日以来及最近7个交易日的股票涨跌幅情况,具体列表如下:

从上表分析,公司动态市盈率低于向日葵、协鑫集成、中利科三个企业,但高于行业平均动态市盈率;公司静态市盈率低于向日葵,但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公司自1月25日以来及涨幅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主要原因为公司为2017年1月12日新上市的企业,由于新股具有普遍受投资者追捧的特性,公司股票涨幅偏离市场平均水平。

公司提醒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请公司按规定提交上述决策事项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并自查是否存在敏感信息提前泄露的情况。此外,请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对照《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核实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对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已披露的公告是否存在需要补充公告的情形。

公司回复:

本次电站项目相关内幕知情人名单公司已经按有关规定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经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自查及核实,公司不存在敏感信息提前泄露的情况,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对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不存在已披露的公告需要补充公告的情形。

六、请核实公司上市后是否存在接受相关媒体、投资机构采访或调研的情况,如有,请予以充分说明。

公司回复:

公司上市后未接受过相关投资机构、专业媒体的采访或调研,仅曾于2017年2月21日接受厦门高新技术创业中心作为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在公司的发展历程中对公司的扶持和帮助的有关议题的采访,访谈内容仅限于历年厦门高新技术创业中心对公司提供的帮助。

特此公告。

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3628 证券简称:清源股份 公告编号:2017-034

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披露了《清源股份关于公司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由于需对公司当日披露的《清源股份关于公司投资建设光伏电站项目的公告》中涉及的投资事项作进一步核实和补充,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17年3月22日开市起停牌。

2017年3月22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光伏电站信息披露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309号),针对上述投资事项进行问询。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3月22日、2017年3月23日公司刊载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告。

公司已于今日对上述问询问题进行了回复,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3月28日公司刊载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告。

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于2017年3月28日开市起复牌。

特此公告。

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