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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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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2017-03-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01版)

2、 参股公司

除上述目前已成立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外,公司将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内,为自本次股东大会结束之日起至2017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前新成立的控股子公司(包括全资控股子公司和非全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担保金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500亿元

2、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按出资比例)

2)担保金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200亿元

四、 董事会、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意见

1、董事会意见

1)本集团涉及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融资事务基本操作有利于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可有力地保证本集团各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就其它业务提供担保,均是应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

2)为了满足参股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需对参股公司的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信贷业务及其他业务进行担保。为了保障上市公司的利益,有效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将严格按出资比例对参股公司进行担保;

3)综上,上述担保均系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商业惯例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王子冬先生、邹飞先生及张然女士认为:

1)上述对参股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为参股公司从事业务活动所必须的,内容符合商业惯例和有关政策规定;

2)上述对参股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在实施时,由该等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和公司一起按照股权比例提供相应比例的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3、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比亚迪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额度事宜,已经比亚迪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本次提供对外担保额度,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故我们认为上述担保事项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比亚迪本次对外担保事项无异议。

五、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620,911万元,占公司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70.64%;公司对参股公司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原名为深圳比亚迪戴姆勒新技术有限公司)及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30,250万元,占公司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6.44%;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无逾期担保事项。

六、 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2016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28日

证券代码:002594 证券简称:比亚迪 公告编号:2017-011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销售新能源汽车、

新能源叉车及新技术产品对外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担保情况概述

2017年3月28日,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销售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叉车及新技术产品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自该议案获得2016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17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销售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叉车及新技术产品对外提供担保,总担保额度须不超过人民币260亿元,并授权公司董事长王传福先生签署相关协议及代表公司处理相关事宜。

上述担保尚需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 业务方案概述

鉴于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叉车及新技术产品作为新型产品,初始购置价格较高,对客户而言资金负担较重。为抓住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叉车及新技术产品市场的巨大机遇,巩固并提升公司于新能源汽车领域的全球领先地位,抓住新能源叉车及新技术产品的潜在客户,公司拟采取与租赁公司及客户合作的方式,与其共同开拓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叉车及新技术产品市场。公司拟将采取的具体模式如下:

采取该业务模式的原因为:

1. 生产商和销售商的产业细分有利于提高各方营运效率,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快速成长;

2. 通过与客户及租赁公司的合作,可以实现及时回款,缓解公司资金压力,节省公司资源投入,降低公司运行风险;

3. 通过与客户及租赁公司的合作,可以广泛及充分利用第三方销售渠道推广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叉车及新技术产品,快速促进公司销售。

该业务模式是国内外市场对于单位售价较高的商品销售惯常做法,也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三、 董事会、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意见

1、董事会意见

在外部融资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公司通过与租赁公司合作的方式,既可增加销售渠道扩大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又可使货款及时回笼,提高公司的营运资金效率,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王子冬先生、邹飞先生及张然女士认为:

(1)、上述对租赁公司的外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为公司从事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叉车及新技术产品业务推广活动所必须,内容符合商业惯例和有关政策规定;

(2)、上述对租赁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在实施时,公司需从资信调查、资金实力等方面进行严格调查和筛选,挑选合适的租赁公司和客户,并对租赁公司和客户风险进行严格监控,最大程度降低项目风险,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3、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比亚迪对外担保事宜,已经比亚迪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对外提供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故我们认为上述担保事项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比亚迪本次对外担保事项无异议。

四、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620,911万元,占公司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70.64%;公司对参股公司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原名为深圳比亚迪戴姆勒新技术有限公司)及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30,250万元,占公司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6.44%;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无逾期担保事项。

五、 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2016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28日

证券代码:002594 证券简称:比亚迪 公告编号:2017-012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根据2017年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含全资子公司)预计2017年度将与关联方北京华林特装车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广汽比亚迪新能源客车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比亚迪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南京江南纯电动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南京中北迪滴新能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深圳比亚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赛迪新能源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充电易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迪滴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鹏程电动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绿色交通有限公司、深圳市深电能售电有限公司、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天津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北方秦川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城投亚迪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以下类别的日常关联交易:(1)向关联人采购各种原材料;(2)向关联人购买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煤、气等燃料和动力;(3)向关联人销售上市公司生产或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包含水电煤气燃料动力);(4)向关联人提供劳务(包含科技开发);(5)接受关联人提供的劳务;(7)接受关联方提供的电力设计、工程施工服务;预计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将不超过人民币1,072,064万元。

2017年3月2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公司董事长及总裁王传福先生现任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鹏程电动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及天津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董事职务;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王子冬先生在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独立董事职务;已按规定回避表决,该议案获其余四位非关联董事全票表决通过。

因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该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预计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上一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1、北京华林特装车有限公司

北京华林特装车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10月19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公司住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东老庄106号1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为李嘉龙,主营业务为生产城市环卫特种车辆、电力工程用高空作业车及运输类专用车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批发自产产品、汽车、摩托车及零配件、机械设备;租赁机械设备;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从事商业经纪业务;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公司控股子公司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持有北京华林特装车有限公司49%股权,北京华林特装车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合营企业。

截止2016年12月31日,北京华林特装车有限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735,711千元,净资产为人民币186,504千元,2016年1-12月主营收入为人民币1,126,566千元,净利润为人民币38,998千元。

北京华林特装车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联营合营企业,本公司副总裁张金涛先生及王杰先生分别担任华林特装车董事之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款规定,北京华林特装车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2、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2月6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5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吴经胜,其主要经营范围为:1、许可经营项目: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提供购车贷款业务;提供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从事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 2、一般经营项目: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凭许可证明文件或批准证书在有效期内经营,未经许可不得经营)。

截止2016年12月31日,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4,606,866千元,净资产为人民币1,559,432千元,2016年1-12月主营收入为人民币 178,659 千元,净利润为人民币51,242千元。

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联营合营企业,本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吴经胜先生担任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之职,本公司总会计师周亚琳女士担任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董事之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款规定,上述公司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3、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于1995年1月2日经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64,159.4661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于新立,经营范围为聚乙烯燃气给水管材管件、排水排污双壁波纹管管材管件、硅胶管管材管件及其他各类塑料管材管件的生产、销售;聚乙烯塑料管道的安装和技术服务;生产、销售食品用聚酰胺薄膜、聚酰亚胺保鲜膜、聚酰胺切片及其他塑胶制品;生产、销售锂离子电池隔膜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培训;房屋租赁。

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王子冬先生担任沧州明珠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之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款规定,上述公司都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4、广州广汽比亚迪新能源客车有限公司

广州广汽比亚迪新能源客车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4日,注册资本人民币3亿元,公司住所位于广州市从化经济开发区明珠工业园明珠大道北6号,法定代表人为蒋平,主营业务为: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不含汽车发动机制造);汽车零配件设计服务;汽车批发(九座以下小轿车除外);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售(九座以下小轿车除外);电力输送设施安装工程服务(充电桩等);广告业;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汽车整车及零部件研发);能源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服务;电气设备修理;汽车整车制造;汽车修理与维护。

截止2016年12月31日,广州广汽比亚迪新能源客车有限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898,852 千元,净资产为人民币172,469千元,2016年1-12月主营收入为人民币 97,043千元,净利润为人民币-96,027千元。

广州广汽比亚迪新能源客车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联营合营企业,本公司副总裁王杰先生及总会计师周亚琳女士分别担任广州广汽比亚迪新能源客车有限公司董事之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款规定,上述公司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5 、杭州西湖比亚迪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杭州西湖比亚迪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8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公司住所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桂丰路9号112室,法定代表人为章羽阳,主营业务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及技术成果转让;新能源汽车技术、互联网技术;批发、零售:汽车及汽车配件。

截止2016年12月31日,杭州西湖比亚迪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1,784,732千元,净资产为人民币166,600千元,2016年1-12月主营收入为人民币1,003,167千元,净利润为人民币-21,775千元。

杭州西湖比亚迪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联营合营企业,本公司副总裁张金涛先生及王杰先生分别担任杭州西湖比亚迪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董事之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款规定,上述公司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6、南京江南纯电动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南京江南纯电动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27日,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公司住所位于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宝塔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为王杰,主营业务为:许可经营范围:客运出租运输。一般经营范围:纯电动汽车租赁及相关服务;新能源汽车充电设备维修(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前置许可项目)。

截止2016年12月31日,南京江南纯电动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51,811千元,净资产为人民币3,780千元,2016年1-12月主营收入为人民币17,793千元,净利润为人民币-13,694千元。

南京江南纯电动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联营合营企业,本公司副总裁王杰先生担任南京江南纯电动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董事长之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款规定,上述公司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7、南京中北迪滴新能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南京中北迪滴新能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2月6日,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住所位于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96号,法定代表人为吴经胜,主营业务为:新能源汽车租赁服务;汽车租赁;充电场站投资、运营及维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吴经胜先生担任南京中北迪滴新能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之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款规定,上述公司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8、深圳比亚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深圳比亚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11日,注册资本人民币4亿元,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经胜,经营范围为: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资产、租赁资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汽车销售及相关售后服务、汽车零部件销售。

截止2016年12月31日,深圳比亚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1,928,805千元,净资产为人民币403,974千元,2016年1-12月主营收入为人民币394,991千元,净利润为人民币2,593千元。

深圳比亚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联营合营企业,本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吴经胜先生担任深圳比亚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之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款规定,上述公司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9、深圳赛迪新能源物流有限公司

深圳赛迪新能源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26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黄河,住所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货物搬运装卸服务;供应链管理;物流信息咨询;物流方案策划;经营进出口业务(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汽车销售;汽车配件销售;汽车租赁(不含融资租赁);物流相关设备租赁(不含融资租赁)。(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道路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车);仓储服务;配送服务;国际船舶代理服务;铁路货物运输;航空运输代理;快递业务。

本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吴经胜先生曾担任深圳赛迪新能源物流有限公司董事之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6条第(二)款规定,上述公司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10、深圳市充电易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充电易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21日,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苑宏,经营范围为:电力设备的上门维修;电动车充电设施设计;新能源、充电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电力设备、器材的批发、零售、租赁(不含金融租赁业务),电力项目投资(具体另行申报);充电设备的批发、销售、租赁(不含金融租赁业务);充电项目的投资;经营电子商务(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网络商务服务、数据库服务、数据库管理(以上项目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电动车配件、日常用品的销售、上门维修保养;电动车租赁服务(不含金融租赁)。。(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 "电力工程设计、施工;电动车充电设施的安装、运营、维护;电动车配件的维修保养;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机动车停放服务。

截止2016年12月31日,深圳市充电易科技有限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42,728千元,净资产为人民币2,862千元,2016年1-12月主营收入为人民币12,418千元,净利润为人民币2,867千元。

深圳市充电易科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联营合营企业,本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吴经胜先生担任深圳市充电易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之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款规定,上述公司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11、深圳市迪滴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深圳市迪滴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16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4,000万元,公司住所位于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新西路7号兰光科技大楼1楼C-102,法定代表人为吴经胜,经营范围为:新能源电动出租车企业投资,汽车销售及相关售后服务;汽车零部件销售;汽车租赁及运营;计算机信息系统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策划;企业管理服务;业务流程和知识流程外包服务。^城市出租车经营。

截止2016年12月31日,深圳市迪滴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781,000千元,净资产为人民币123,026千元,2016年1-12月主营收入为人民币129,434千元,净利润为人民币-16,936千元。

深圳市迪滴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联营合营企业。本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吴经胜先生担任深圳市迪滴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之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款规定,上述公司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12、深圳市鹏程电动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程电动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2月26日,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公司住所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北环路车管所东侧中巴教练综合楼3层,法定代表人为李永生,主营业务为:出租客运;从事广告业务;电动汽车的租赁;场站的充电业务、电动汽车的维修;汽车充电设备设施的购销。

截止2016年12月31日,深圳市鹏程电动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127,828千元,净资产为人民币26,879千元,2016年1-12月主营收入为人民币102,713千元,净利润为人民币-24,171千元。

深圳市鹏程电动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联营合营企业,本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王传福先生及副总裁王杰先生分别担任深圳市鹏程电动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董事之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款规定,上述公司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13、深圳市前海绿色交通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绿色交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1日,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公司住所位于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韶辉 ,主营业务为:公共自行车租赁;汽车租赁(不包括带操作人员的汽车出租,不含金融租赁活动);交通服务咨询。充电桩建设运营;汽车维修;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含深港跨境旅客运输);出租小汽车营运业务;城市公交。

截止2016年12月31日,深圳市前海绿色交通有限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16,044千元,净资产为人民币15,133千元,2016年1-12月主营收入为人民币4,892千元,净利润为人民币-2,424千元。

深圳市前海绿色交通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联营合营企业,本公司副总裁王杰先生及总会计师周亚琳女士分别担任深圳市前海绿色交通有限公司董事之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款规定,上述公司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14、深圳市深电能售电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电能售电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01月30日,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万元,住所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宝深路科陆大厦A座6层,法定代表人为江克宜,主营业务为:电力设备的上门维修;新能源、充电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电力设备、器材的批发、零售、租赁(不含金融租赁业务),电力项目投资(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智能电网软件开发、数据处理及存储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充电设施设计、安装、维护;充电设备的批发、零售、租赁;经营电子商务、网络商务服务;电动车充电服务;电动车配件及用品的销售、上门维修保养;汽车租赁服务;不动产租赁;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及销售。(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售电业务;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电力工程设计、施工。

截止2016年12月31日,深圳市深电能售电有限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269,847千元,净资产为人民币232,666千元,2016年1-12月主营收入为人民币143,430千元,净利润为人民币32,255千元。

深圳市深电能售电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联营合营企业,本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吴经胜先生担任深圳市深电能售电有限公司董事之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款规定,上述公司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15、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2月16日,注册资本人民币236,000万元,公司住所位于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横坪公路3001号比亚迪研发大楼(2)B区五楼523-536号、538-540号,法定代表人为Hubertus Troska,主营业务为:乘用车、电动车、汽车电动传动系统、车用动力系统及座位少于9个的乘用车零部件的设计和研发;上述产品的原型以及生产设备的开发;作为腾势(DENZA)品牌汽车的总经销商,从事上述品牌汽车的批发及市场推广;提供售后服务;销售与上述业务相关的零部件、设备、汽车用品以及汽车精品;与上述业务相关的咨询及技术转让;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国家专营专控产品)。

截止2016年12月31日,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3,114,151千元,净资产为人民币39,201千元,2016年1-12月主营收入为人民币432,059千元,净利润为人民币-1,299,514千元。

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联营合营企业,本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王传福先生担任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董事之职,本公司副总裁廉玉波先生担任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董事之职,本公司监事严琛女士担任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CEO之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款规定,上述公司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16、天津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

天津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成立于1981年8月5日,注册资本人民币35000万元,公司注册地址天津市武清区零部件产业园天福路2号,法定代表人为于秉华,主营业务为:汽车客车装配,橡胶零件加工,汽车销售(限本厂产品),汽车配件、钢材、木材、五金产品、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除外)、玻璃制品、汽车装饰材料批发兼零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

截止2016年12月31日,天津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1,407,253千元,净资产为人民币359,562千元,2016年1-12月主营收入为人民币634,658千元,净利润为人民币40,360千元。

天津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联营合营企业,本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王传福先生及王杰先生分别担任天津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董事之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款规定,上述公司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17、西安北方秦川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北方秦川集团有限公司是建于1954年军品生产企业,2004年通过改制组建了以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相对控股的、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混合型集团公司,注册资本8,605.41万元,公司住所位于西安市幸福中路37号,法定代表人为李永钊,公司主要民品有风力发电机主轴、冷剪机、瓦楞纸板纸箱、非标机械制造、工模具制造、汽车配套件、空调压缩机电机等。

本公司监事李永钊先生担任西安北方秦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之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款规定,上述公司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18、西安城投亚迪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城投亚迪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18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50号金桥国际广场C座6层,法定代表人为王军,主营业务为:许可经营项目:汽车维护保养。(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经营项目:汽车、摩托车及零配件的销售;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的规划、建设、充电服务,充电桩的销售及售后服务;汽车信息咨询(不含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以上经营范围除国家规定的专控及许可项目)。

截止2016年12月31日,西安城投亚迪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841,306千元,净资产为人民币10,466千元,2016年1-12月主营收入为人民币719,231千元,净利润为人民币6,446千元。

西安城投亚迪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联营合营企业,本公司副总裁王杰先生担任天津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董事之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款规定,上述公司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三)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人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定,目前对上市公司的款项不存在形成坏账的可能性,也不存在履约不能的可能性。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及协议签署情况

(一)随着新能源汽车及新能源专用车的广泛应用及推广,2017年预计关联人北京华林特装车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广州广汽比亚迪新能源客车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比亚迪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南京江南纯电动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南京中北迪滴新能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深圳比亚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充电易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迪滴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鹏程电动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绿色交通有限公司、深圳市深电能售电有限公司、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天津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城投亚迪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将根据其主营业务向本公司采购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及汽车充电设备设施,本公司也为其提供车辆配件及车辆维修及技术开发、充电等服务,同时本公司也向其采购部分反配套产品。

(二)本公司向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生产所需锂离子电池隔膜产品,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当期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交易价格公允,并根据实际发生的金额结算。

(三)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为公司销售新能源汽车提供金融服务,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当期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交易价格公允,并根据实际发生的金额结算。

(四)深圳赛迪新能源物流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物流运输服务,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当期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交易价格公允,并根据实际发生的金额结算。

(五)公司向西安北方秦川集团有限公司购买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等燃料和动力及原材料,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当期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交易价格公允,并根据实际发生的金额结算。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鉴于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良好的合作背景,公司按照市价或公允的价格与上述关联方发生合理必要的日常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运行。

上述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的比重较小,并且按照公允的定价方式执行,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较小,且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是按正常商业条款在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订立的,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亦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将《关于审议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所预计的2017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2017年度正常生产经营而发生,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在业务、人员、财务、资产、机构等方面独立于关联方,且公司近年来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低,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2016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28日

证券代码:002594 证券简称:比亚迪 公告编号:2017-013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行2016年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于2017年3月2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fo.com.cn)上,同时《2016年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当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供全体股东和投资者查询阅读。

为使广大投资者进一步详细了解公司年报信息,公司将定于2017年4月7日(星期五)下午15:00—17:00通过全景网的投资者互动平台举行2016年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本次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陆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http://rs.p5w.net参与本次说明会。

出席本次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王传福先生;财务总监吴经胜先生;总会计师周亚琳女士;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秘书李黔先生;证券事务代表王海进先生;独立董事张然女士。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28日

证券代码:002594 证券简称:比亚迪 公告编号:2017-014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会计政策执行财政部发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日期:2016年5月1日

2、会计政策变更原因:财政部于2016年12月3日发布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适用于2016年5月1日起发生的相关交易。公司按照要求进行会计政策变更。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核算,在利润表中“管理费用”列示。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在“营业税金及附加”核算,在利润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列示。

4、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是根据财会〔2016〕2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规定进行损益科目间的调整,不影响损益,不涉及往年度的追溯调整。本公司执行该规定的主要影响如下: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2016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