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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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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17-03-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636 证券简称:旗滨集团 公告编号:2017-019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遵循《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

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经公司2017年3月9日召开的第三届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摘要》于2017年3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现说明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和程序

1、本次核查对象为公司《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即2016年8月28日—2017年2月28日)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7年03月23日出具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除下列人士外,其余核查对象在上述期间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本次核查对象在2016年8月28日至2017年2月28日之间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三、结论

经核查,本次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人员共计1人,确认其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该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漏该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在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特此公告。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1636 证券简称:旗滨集团公告编号:2017-020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3月2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办公总部会议室(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康美镇城垵路)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长葛文耀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董事俞其兵先生、谢元展先生、林楚荣先生、郑立新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审议《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分十四项逐项表决)

1.01议案名称: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2议案名称: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3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的来源和总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4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5议案名称: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期及相关限售规定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6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7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8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9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及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0议案名称: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解锁的程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1议案名称:预留权益的处理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2议案名称: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3议案名称: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4议案名称:回购注销的原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关于同意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财务资助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4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旺盛、王雅琴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