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96 证券简称:新安股份公告编号:2017-010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的子公司浙江新安物流有限公司建德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安物流”)、浙江开化元通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通硅业”)分别向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开化县人民法院就分别与山东兖煤日照港储配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港储)买卖合同纠纷、四川平武县雄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武雄升)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并分别收到《建德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开化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现将上述诉讼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安物流诉日照港储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浙江新安物流有限公司建德分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有机硅基地B功能区块
负责人:江东 职务:经理
被告:山东兖煤日照港储配煤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黄海一路86号
法定代表人:刘春 职务:董事长
第三人: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凫山南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李希勇 职务:董事长
3、诉讼基本情况
2015年5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煤炭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兖矿洗动力煤35万吨、兖矿混煤21万吨,煤炭价格随行就市,按装船时以第三人供应原告的价格为基础加价执行,双方办理货权转移后由被告45天内付清货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从第三人处采购煤碳,并由第三人直接供应交付给被告,共计煤碳57985.79吨,总金额25,050,500.65元人民币,并于2015年7月14日、7月30日分两次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并交给被告,但被告并没有按合同约定付款。原告一再催讨,截止起诉日仍拖欠货款22,808,000.65元。
4、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2,808,000.65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483,646.78元;
以上两项合计为25,291,647.43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元通硅业诉平武雄升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浙江开化元通硅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工业园区园一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吴启寿
被告:平武县雄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水晶镇文丰村二社
法定代表人:熊斌
3、诉讼基本情况
2014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KHXW-2014-2015的硅块采购框架协议,同时双方还签订了动产抵押协议。2015年12月30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将硅块采购框架协议有效期延长到2016年12月30日止的补充协议,原被告双方在2016年1月1日签订了资金使用协议。上述四份协议约定原告预付被告500万元的货款预付款,被告用一台12500KVA金属硅冶炼炉作动产抵押担保,被告给予原告硅块采购价格上的优惠,并在每个季度支付按照年利率9%的资金使用费。原告在2014年依照约定支付给了被告500万元的货款预付款,然而被告一直没进行硅块产品的生产,且被告在2016年度也没有向原告交付硅块产品。
4、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货款预付款5000000元及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到还款日止按照年利率9%计算的资金使用费,并赔偿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100,000元;
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公司将基于谨慎性原则,与律师、审计师分析判断,拟在2016年按应收款项的60%计提坏账准备1668.48万元(该计提后不会影响原公司关于2016年年度业绩预告数)。
公司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