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85版)
6、股权登记日:2017年4月12日
7、出席对象:
(1)2017年4月1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本公司控股股东首钢总公司需在相关议案回避表决(详见本公告第二项会议审议事项)。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以及为公司审计的注册会计师。
8、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地点:首钢陶楼二层第一会议室(北京市石景山路68号)。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报告
2、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报告
3、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4、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年度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实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6、公司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7、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7年度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
8、公司关于重新签署《首钢总公司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主体间关联交易的框架协议》及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预计情况的议案
9、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议案
10、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之金融服务协议
11、公司对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二O一六年度风险评估审核报告
12、公司关于在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13、公司独立董事2016年度述职报告
14、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2016年度薪酬兑现及2017年度薪酬与考核分配办法的说明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其中第8-12项议案属于关联交易,首钢总公司作为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第13、14项议案只向股东大会报告,无需表决。
三、提案编码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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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直接登记或电话、信函、传真登记。
2、登记时间:2017年4月17日、18日9:00-11:30、13:30-16:00。
3、登记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99号院2号楼317室。
4、登记方法:
(1)符合出席会议资格的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室登记;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登记。
(2)法人股东持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盖章)、公司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及本人身份证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需持股东单位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盖章)及代理人身份证登记。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电话、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需在2017年4月18日下午16:00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信函登记以收到地邮戳为准)。
5、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北京市石景山路99号2号楼三层
邮政编码:100041
电 话:010-88293727
传 真:010-68873028
联 系 人:刘世臣 许凡
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股东的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程序遵从相关规定。
1、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959
(2)投票简称:首钢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2、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7年4月20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3、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4月19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7年4月20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六、备查文件
1.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附:授权委托书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28日
授权委托书
本人/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 作为授权委托人确认,本人/公司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兹委托_________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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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17-010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与首钢总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及“公司”)已于2015年完成重大资产置换,随着京唐钢铁的注入,公司与首钢总公司关联交易发生了新的变化。因此,公司拟与首钢总公司在原有《首钢总公司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主体间关联交易的框架协议书》(2014年施行)基础上,结合当前实际,对其进行修改补充,重新签署《首钢总公司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主体间关联交易的框架协议书》(以下简称“框架协议”)。
(二)由于首钢总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首钢总公司是本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有关审议程序
1、董事会表决情况和关联董事回避情况。
本公司六届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新签署〈首钢总公司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主体间关联交易的框架协议〉及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预计情况的议案》,公司共有董事十一名,其中七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余有表决权的四名董事均全票通过同意上述议案。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详见本公告第八项)。
(四)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五)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也无需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名称:首钢总公司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企业性质:全民所有制
法人代表:靳伟
税务登记证号码:京税证字110107101120001号
成立日期:1981 年5 月13 日
注册资本:726,394 万元
经营范围:工业、建筑、地质勘探、交通运输、对外贸易、邮电通讯、金融保险、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国内商业、公共饮食、物资供销、仓储、房地产、居民服务、咨询服务、租赁、农、林、牧、渔业(未经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授权经营管理国有资产;主办《首钢日报》;设计、制作电视广告;利用自有电视台发布广告;设计和制作印刷品广告;利用自有《首钢日报》发布广告。
股权结构:首钢总公司是北京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其股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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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历史沿革、主要业务及相关财务数据
1、历史沿革
首钢总公司的前身是石景山钢铁厂,始建于1919年9月;1958年8月经原冶金工业部批准,石景山钢铁厂更名为石景山钢铁公司;1967年9月13日经原冶金工业部批准,石景山钢铁公司更名为首都钢铁公司;1981年5月,首都钢铁公司正式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726,394万元。
1992年3月,首都钢铁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更名为首钢总公司。
1996年9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原冶金工业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同意首钢总公司进行集团化改革的通知》(京政办函[1996]78号),同意以首钢总公司为母公司,按照《公司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资产为纽带建立母子公司体制。
2009年1月,北京市国资委下发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将首钢总公司等五家企业划转注入北京国管中心的通知》(京国资[2009]35号),将其持有的首钢总公司等5家国有企业的股权划转注入北京国管中心。北京国管中心于2008年12月成立,是北京市政府为积极应对当前全球金融危机所带来的挑战、适应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新形势对国资监管体制提出的新要求,筹集更多的资金支持国有经济战略调整而决定组建国有资本经营与股权管理的平台企业。
2009年4月,前述股权划转事宜已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工商登记事项的变更。至此,北京国管中心持有首钢总公司100%的股权。
2、主要业务
近年来,首钢总公司把握国内钢铁行业发展的契机,不断完善发展战略,提出了“通过打造全新的金融和资本运作平台,实现钢铁业和城市综合服务商两大产业协同并重发展”的战略定位,明确了“做优做强核心产业钢铁业,协同发展电子机电、装备及汽车零部件制造、工业设计与建筑、房地产开发、高新技术及金属材料、文体医教与服务、商贸物流、节能环保、矿产资源等优势产业,提升拓展海外事业,打造城市综合服务商”的发展目标,不断优化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提升综合竞争能力,形成统筹把握、优势互补、有机结合、协同发力的产业发展格局。
3、财务数据
首钢总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2015年12月31日总资产43,695,839万元;净资产12,002,469万元;2015年度营业总收入13,520,062万元;净利润-291,299万元。
(三)关联关系说明
首钢总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其持股比例为79.38%,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首钢总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故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首钢总公司之间关联交易主要包括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持续性采购、销售;持续性生产与生活综合服务;建设期内存在的工程建设及相关服务;提供资金支持;提供管理服务等方面。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框架协议所述关联交易将按优先次序依照下列原则定价:
(一)国家定价(包括任何相关地方政府定价)(如适用);
(二)倘无国家定价,则为国家指导价;
(三)既无国家定价亦无国家指导价,则交易应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市场价格定价;
(四)若以上各项不存在、无一适用或不切实可行,则为协议价,具体由双方依据本合同第二条确定的原则进行协商,该协商价格不得高于提供产品、服务的一方向任何第三方提供相同或可替代的产品、服务的价格。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首钢总公司与本公司签订的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联交易内容。对双方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采购、销售、提供服务等各方面进行了说明。
(二)关联交易原则。双方一致同意,双方相互提供产品、服务,遵照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原则进行,不得损害交易任何一方、特别是本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向对方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要求对方提供的产品、服务的条件不逊于该方同任何第三方交易的条件。
(三)支付时间及结算方式。双方一致同意,就对方提供的产品、服务支付费用,相关费用以人民币转账方式定期结算。
(四)协议生效日及有效期。协议已经公司六届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生效,协议有效期为三年。
六、交易目的和影响
公司与首钢总公司的关联交易由于重组发生变化。关联双方已经就最大限度地减少相互间关联交易,避免对关联人形成长期依赖(或者被其控制)做出了约定和承诺(详见公司相关承诺事项公告)。鉴于历史原因和行业特性,我公司与首钢总公司经过长期合作,已在人员、技术、生产等方面形成密切、良好的合作关系。基于该等合作关系,双方长期以来建立的采购与销售关系、代理关系、提供综合服务关系等是保证双方正常生产经营的重要环节,有利于双方获得良好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首钢总公司累计已发生关联采购562,175万元,关联销售481,756万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唐荻、尹田、张斌和杨贵鹏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该等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审议程序符合《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六届二次董事会审议。
九、备查文件
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决议;框架协议。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28日
股票代码:000959 股票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17-011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联系方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启用新的电子邮箱地址,原电子邮箱地址停止使用。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电子邮箱:sggf@sgqg.com。
公司办公地址、注册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及传真均不发生变更。
上述联系方式自2017年3月29日起正式启用,敬请投资者注意。
特此公告。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29日
股票代码:000959 股票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17-012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2016年度暂不披露内控审计
报告的专项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主板上市公司因进行破产重整、借壳上市或重大资产重组,无法按照规定时间建立健全内控体系的,原则上应在相关交易完成后的下一个会计年度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5年度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并于2016年1月18日发布该次重组资产交割完毕公告。该次重组标的京唐公司于2016年上半年完成董事会成员改选及章程修订,本公司具备合并其会计报表的条件。因此,该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未满一个会计年度。按照“通知”精神,本公司在2016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豁免披露内控审计报告。
特此说明。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