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89版)
6、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以上1-7项内容详见2017年3月3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表决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现场会议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填写《股东登记名册》,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填写《股东登记名册》,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股东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填写《股东登记名册》,请持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填写《股东登记名册》,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股东可采用传真或书面信函的方式登记,传真或书面信函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但不得迟于2017年4月18日16:30送达),不接受电话登记。
4、登记时间:2017年4月18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30-16:30
5、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号中青旅大厦1102室
邮政编码:100007
联系电话:010-64009591
联系传真:010-64004656
联系人:许可、李前进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会议联系方式
1、会议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号中青旅大厦1102室
2、会议联系电话:010-64009591
3、会议联系传真:010-64004656
4、联系人:许可、李前进
5、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参会人员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具体说明: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826
2.投票简称:易明投票
3.投票时间:2017年4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4.议案设置及意见表决:
(1)议案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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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填报表决意见
对于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4月20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15:00,结束时间为2017年4月21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2.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 http://wltp.cninfo.com.cn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委托人出席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该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委托人单位名称或姓名(签字盖章):
委托人营业执照号或身份证号:
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号:
委托人持股数量: 股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表决指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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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事项:
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委托人为法人的必须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华西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易明医药”或“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易明医药2016年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规范关联交易相关管理制度
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及《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规范管理关联交易事项,并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其中《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或者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避免与公司发生交易。对于确有需要发生的交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前,应当向董事会声明该交易为关联交易,并提交关于交易的必要性、定价依据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的书面说明,保证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二、2016年关联交易具体情况
(一)房屋租赁
2016年度,公司股东西藏华金天马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金天马”)、西藏易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西藏易水”)、西藏易家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西藏易家团”)租赁公司房屋用于办公,公司子公司北京易明海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明海众”)、北京易明康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明康元”)租赁公司自然人股东、董事周战的房屋用于办公,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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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款担保
2015年12月4日,公司全资二级子公司四川维奥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奥制药”)与成都银行彭州支行签订H600801151204960号借款合同,借款本金为5,00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12月4日至2018年12月3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帆和易明医药为维奥制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贷款总额70.00%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就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维奥制药借款提供的担保,易明医药及其子公司易明康元、易明海众提供信用反担保,同时易明海众以持有的维奥制药100.00%股权为该项担保提供最高额质押反担保。
2016年12月,维奥制药提前归还了上述借款,因此相关担保责任已提前解除。
除上述情况外,2016年度公司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未发生大股东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16年1月12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确认,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6年1月28日,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上述关联交易再次履行了确认程序。
三、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通过列席公司股东大会等重要会议以及查阅过往关联交易资料、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以及会计师开展访谈等方式,华西证券对易明医药2016年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华西证券认为:2016年,易明医药发生的关联交易,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易明医药《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范要求。
华西证券对易明医药2016年的关联交易情况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签字:
邵伟才 郭晓光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03月30日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明医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就易明医药《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以下简称“自查表”),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核查工作及过程
华西证券保荐代表人通过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注册会计师等人员交谈,查阅了易明医药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记录、内部审计报告、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资料,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制度,从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等方面,对易明医药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核查。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运行情况,华西证券保荐代表人对公司的“评价报告”和“自查表”的内容进行了审慎核查。
二、内部控制环境及相关制度
公司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分别行使《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各机构在日常的运行中权责明确、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确保了公司的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保证了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顺利执行。董事会设立了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专门机构加强内部控制环境建设。公司设立了内审部,隶属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和检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相关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
易明医药已按《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一系列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战略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重要规章制度,确保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以及重大决策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此外,易明医药制定了详细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涵盖了原料采购、生产管理、产品销售、财务管理等生产经营环节,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形成了规范的管理体系。
三、公司内部控制的实施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易明医药于2016年11月14日至17日,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新城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市中银广场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募集资金存入上述三个专用账户后,易明医药、华西证券于2016年11月29日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新城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市中银广场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易明医药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协议履行状况良好。
(二)财务及业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华西证券保荐代表人通过抽查会计账薄、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单,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沟通,确认公司财务报表、财务核算真实准确的反映了公司的经营状况,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符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在业务环节,公司规范了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研究与开发、固定资产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募集资金使用等方面的控制,同时明确了各部门和岗位的权责,确保生产、销售、收款以及固定资产建设等岗位能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四、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
公司认为:“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五、核查意见
经核查,华西证券认为:2016年度,易明医药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完善,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易明医药业务、管理的有效内部控制。易明医药《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较为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执行的情况;易明医药《内部控制规则落实情况自查表》能够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公司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内部控制的相关规则的落实情况。保荐机构对易明医药自查情况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签字:
邵伟才 郭晓光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03月30日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向关联方周战先生续租房产的核查意见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明医药”)子公司北京易明海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明海众”)、北京易明康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明康元”)因办公需要,向易明医药自然人股东、董事周战先生续租房产两处,该房产位于北京市知春路甲48号盈都大厦C座4单元15A和15F,15A建筑面积104.63平方米,15F建筑面积173.79平方米,共计278.42平方米,作为易明海众和易明康元的经营场所(易明海众租赁15A、易明康元租赁15F),租赁期限为6个月,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具体租赁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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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租赁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保荐机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经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上述房屋租赁系易明医药子公司易明海众、易明康元办公所需,租赁价格参照当地市场定价,价格公允,未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2017年3月28日,易明医药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向关联方周战先生续租房产的议案》,易明医药监事会、全体独立董事均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华西证券同意易明医药子公司易明海众、易明康元按上述价格,向易明医药自然人股东、董事周战先生租赁上述房产。
保荐代表人签字:
邵伟才 郭晓光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03月30日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
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证监许可[2016]2624号),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易明医药”)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743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06元,共计募集资金28,742.5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3,560.0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5,182.58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6 年11月28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116506号《验资报告》。
经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易明医药首次公开公开发行4,743.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按轻重缓急顺序投资于以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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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维奥制药”为易明医药全资二级子公司,全称为“四川维奥制药有限公司”。
易明医药拟将170,545,800.00元募集资金,通过向维奥制药提供借款的方式,由维奥制药实施“小容量注射剂生产线及配套仓库和研发中心项目”,借款期限2年,自实际借款之日起计算,资金根据募投项目的进度分批到位。
一、借款方基本情况
维奥制药是易明医药的全资二级子公司,其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四川维奥制药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1998年1月8日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天彭镇文化路252号
注册资本: 2,6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庞国强
经营范围:药品生产;进出口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北京易明海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维奥制药100.00%股权,易明医药持有北京易明海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00%股权。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易明医药以借款的方式,向全资二级子公司维奥制药提供170,545,800.00元募集资金用于实施“小容量注射剂生产线及配套仓库和研发中心项目”,该事项已经易明医药于2017年3月28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易明医药监事会、全体独立董事均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易明医药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向全资二级子公司维奥制药通过提供借款的形式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保荐机构同意易明医药向全资子公司维奥制药提供170,545,800.00元募集资金实施“小容量注射剂生产线及配套仓库和研发中心项目”,资金提供形式为借款,借款期限2年,自实际借款之日起计算,资金根据该项目的进度分批到位。易明医药及维奥制药,应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保证“小容量注射剂生产线及配套仓库和研发中心项目”顺利实施。
保荐代表人签字:
邵伟才 郭晓光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03月30日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核查意见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证监许可[2016]2624号),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易明医药”)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743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06元,共计募集资金28,742.5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3,560.0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5,182.58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6年11月28日对易明医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116506号《验资报告》。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保荐机构”)对易明医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至2016年12月31日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存放情况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易明医药分别于2016年11月14至17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新城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市中银广场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易明医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并存入上述三个专用帐户后,易明医药、华西证券,于2016年11月29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新城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市中银广场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情况
2016年12月16日,易明医药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5,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拟使用不超过1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短期理财产品。易明医药监事会、全体独立董事均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2016年12月16日,华西证券出具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及购买短期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同意易明医药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将不超过5,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同意易明医药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不超过1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12个月以内短期银行理财产品。
2017年1月9日,易明医药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的议案》。
(一)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5,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2016年12月16日,易明医药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后,于2016年12月20日予以公告。
2016年12月23日,易明医药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专户存放的募集资金5,000万元,予以补充流动资金。
(二)使用不超过1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的情况
募集资金到位后至2016年12月31日,易明医药尚未使用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短期理财产品。
三、募集资金专户余额情况
(一)2016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情况
2016年11月28日,易明医药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部分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到账金额为266,225,800.00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易明医药募集资金专户资金余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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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专户合计收支明细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到账金额收支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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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募集资金置换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易明医药尚未发生募集资金置换事项。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
2016年度,易明医药已按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管理规定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华西证券认为:易明医药2016年度对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管理规定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保荐代表人签字:
邵伟才 郭晓光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 03月30日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子公司向关联方周战先生
续租房产的事前认可意见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明医药”)子公司北京易明海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明海众”)、北京易明康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明康元”)因业务发展需要,向关联方周战先生续租房产两处,该房产位于北京市知春路甲48号盈都大厦C座4单元15A和15F,15A建筑面积104.63平方米,15F建筑面积173.79平方米,共计278.42平方米,作为易明海众和易明康元的办公经营场所(易明海众租赁15A、易明康元租赁15F),租赁期限为六个月,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上述房产租赁价格按该地段的市场价格确定。
周战先生是公司的股东、董事及副总经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0.1.5 条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周战先生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易明康元、易明海众因业务需要和关联方周战签订房租合同事项于招股书披露后,距本次拟签合同前,子公司与关联方周战续签两次房租合同,由于未达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规定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关联交易的审议额度,所以,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根据与同一关联人进行交易累计计算的原则,本次签订合同后,合同金额累计计算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
公司在将《关于子公司向关联方周战先生续租房产的议案》提交给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之前,已将该议案提交我们审阅。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对于本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允性进行了事前审查,交易遵守公平合理、市价交易的原则,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上述关联交易需依照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及程序进行决策,关联方周战先生需按相关规定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签字:
宋瑞霖 郑 斌 温 泉
2017年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