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874 股票简称:创业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7-012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3月29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9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9人(其中5人为现场参加,4人以通讯表决方式参加),会议由董事长刘玉军先生主持。公司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公司已于2017年3月21日将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以电邮形式发送给本公司全体董事。本次董事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审议拟在境内外公布的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如下: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审议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及2017年度经营策略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如下: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审议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和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如下: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审议公司2017年度经营计划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如下: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审议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分别进行的审计工作,2016年度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人民币44,317万元,减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人民币3,055万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217,720万元,减去2016年已分配的2015年度现金股利9,991万元,减去子公司改制由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1,680万元,本年度实际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人民币247,311万元。根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2016年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95元(含税),共计人民币13,559万元,现金分红数额占2016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30.60%。2016年度资本公积金不转增股本。
本议案表决结果如下: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审议公司2016年社会责任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如下: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审议公司2016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如下: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审议《2016年度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如下: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9. 关于审议公司2016年度社会、环境及管治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如下: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10. 关于申请投标公开招标项目董事会授权的议案
为了对市场上公开招标水务环保及新能源供冷供热项目做出迅速反应,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权限范围内,决定是否投标及是否对投标项目融资提供股东担保。上述授权经董事会同意后至下一年度董事会召开之日前有效。
本议案表决结果如下: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11.关于申请2017年度贷款额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和年度预算,为满足公司生产需要,2017年度集团贷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4亿元。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合理控制资金成本的情况下与金融机构洽商解决。
本议案表决结果如下: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12. 关于审议公司十三五战略规划的议案
公司在总结过去5年发展经验,分析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基础上,积极研究境内外产业政策、金融政策、市场环境等诸多因素,编制了集团公司2016年至2020年五年发展规划,指导公司未来发展。
本公司《十三五战略规划纲要》详见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本议案表决结果如下: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3.关于继续聘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分别为公司境内外审计师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该聘任及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的建议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继续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提供2017年度财务报告境内审计服务,同时提供2017年度内控审计服务,聘请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提供2017年度财务报告境外审计服务,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该聘任及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上述审计事项的审计服务酬金上限合计为人民币500万元。
本议案表决结果如下: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4. 关于修改《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改明细详见附件1。
本议案表决结果如下: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5. 关于修改《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拟修订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同意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修改明细详见附件2。
本议案表决结果如下: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6.关于修改《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拟修订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同意对《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修改明细详见附件3。
本议案表决结果如下: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7.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建议
本议案表决结果如下: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特此公告。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3月29日
附件1:《公司章程》修改明细
1、原《公司章程》第八条,增加“公司应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公司党组织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党组织自身建设,创新和推进党的建设与公司改革发展紧密结合,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2、原《公司章程》第五十一条,增加“(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原第“(七)”款顺延为第“(八)”。
3、原《公司章程》第五十六条第(四)款,增加“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原《公司章程》第八十条增加:“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5、原《公司章程》第八十五条修订:
(1)第一段后面增加:“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2)“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修订为: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3)“公司在选举董事和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修订为: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度。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6、原《公司章程》第八十七条增加:“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7、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八条,“公司可以根据需要或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设立若干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修订为:
“董事会下设审计、提名、战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该等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委员会主席。”
8、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除非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另有明确规定,董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修订为:“除非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另有明确规定,董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9、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低于上述所授予董事会的权限的相关事项,授权董事长、总经理批准,并应在董事会议事规则中明确说明对董事长、总经理的授权事项;超过上述所授予董事会的权限的相关事项,属于股东大会审批权限范围内事项的,由董事会拟订方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修订为:
“低于上述所授予董事会的权限的相关事项,授权总经理办公会批准;超过上述所授予董事会的权限的相关事项,属于股东大会审批权限范围内事项的,由董事会拟订方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0、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及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的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
(一)董事会例会时间和地址如已由董事会事先规定,其召开毋须发给通知。
(二)如果董事会未事先决定董事会会议举行的时间和地点,董事长应至少提前14天至多30天将董事会会议举行的时间和地点用电传、电报、传真、特快专递或挂号邮寄或经专人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三)通知应采用中文,必要时可附英文通知,并包括会议期限、事由、议题及发出通知的时间。任何董事可放弃要求获得董事会会议通知的权利。
(四)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五)董事会例会或临时会议可以电话会议形式或辅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在举行该类会议时,只要与会董事能听清其他董事讲话,并进行交流,所有与会董事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如以该等方式举行会议,则会议通知应列明参与方式。
修订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及临时会议召开的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
(一)董事会定期会议时间和地址如已由董事会事先规定,其召开毋须发给通知。
(二)如果董事会未事先决定董事会定期会议举行的时间和地点,董事长应至少提前14天至多30天将董事会会议举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全体董事、监事;临时董事会会议举行的时间和地点由董事长提前10天通知全体董事、监事,紧急情况下可不受通知时限的限制;前述有关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用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特快专递或挂号邮寄或经专人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三)通知应采用中文,必要时可附英文通知,并包括会议期限、议程、事由、议题及发出通知的时间。任何董事可放弃要求获得董事会会议通知的权利。
(四)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五)董事会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可以电话会议形式或辅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在举行该类会议时,只要与会董事能听清其他董事讲话,并进行交流,所有与会董事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如以该等方式举行会议,则会议通知应列明参与方式。
11、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
“如果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修订为: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12、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九条,
“除非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另有明确规定,非职工代表监事由上一届监事会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修订为:
“除非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另有明确规定,非职工代表监事由上一届监事会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附件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明细
1、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九条,其中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修订为: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2、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四十条,增加: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3、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和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修改为: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和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附件3:《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改明细
1、原《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五条,其中
“(二)低于上述所授予董事会的权限的相关事项,按照如下标准分别授权董事长、总经理批准:
1、按照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及上海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包括其不时修订的版本)所规定的计算上述应当披露交易的标准的原则与方法进行计算,金额低于应由董事会进行审批的应披露交易的标准(“董事会审批标准”)下限,但高于或等于该下限20%的交易事项,授权给董事长批准;
2、金额低于董事会审批标准下限的20%的交易事项,授权给总经理批准。”
修订为:
“(二)低于上述所授予董事会的权限的相关事项,授权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2、原《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二条,其中
“公司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十四日至多三十日前将报经董事长批准并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报、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修订为:
“公司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分别于会议召开前十四日和十日将董事会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报、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
证券代码:600874 股票简称:创业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7-013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7年3月29日上午9:00以现场表决方式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参加会议监事5人,实际参加会议监事5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静女士主持。本公司已于2016年3月21日将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以现场送达和电邮形式发送给本公司全体监事。本次监事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审议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该工作报告真实反映了2016年度监事会的工作情况。2016年公司监事会很好地履行了监事会职责。
本议案表决结果如下: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 关于审议拟在境内外公布的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该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年报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当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因此监事会同意该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并同意在境内外公布。
本议案表决结果如下: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3. 关于审议2016年度财务决算和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如下: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4. 关于审议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已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了利润分配政策并严格执行。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现金分红政策及执行情况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会制订的《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规范,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维护股东利益。因此,监事会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表决结果如下: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5. 关于审议公司董事会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合理完整,执行有效,同意公司董事会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如下: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6. 关于提名卢红妍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监事会同意提名卢红妍女士任本公司监事,任期自股东大会批准日起至第七届监事会届满日止。
与公司现任监事一致,卢红妍女士不领取监事薪酬,但其同时兼任公司部门或以上级别的管理职务,该类职务的薪酬根据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卢红妍女士简历如下:
卢红妍,47岁,南开大学法学博士。于2001年1月至2009年12月,卢女士先后任职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天津泓毅律师事务所,律师;2010年1月起加盟本公司,任法务专员;2016年1月至今,任本公司总法律顾问,负责本公司法务事务。卢女士在经济、公司治理等领域具有丰富的法务经验。
本议案表决结果如下: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7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600874 证券简称:创业环保 公告编号:2017-014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5月17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5月17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76号天津创业环保大厦5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5月17日
至2017年5月1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内容已于2017年3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1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4、议案11、议案12、议案13.01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法: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到公司办理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到本公司登记。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至本公司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股东账户卡到本公司登记。
异地股东可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
2017年4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7:00
3、登记地点:
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76号创业环保大厦18楼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六、 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联系方式如下:
本公司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76号创业环保大厦
邮编:300381
联系人姓名:牛波 郭凤先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86-22-23930128
传真:86-22-23930126
电子邮箱:tjcep@tjcep.com
提醒各位股东注意,预期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需时半天,往返交通费及食宿自理。
特此公告。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2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5月17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10名,监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监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监事会改选,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13.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200票为限,对议案13.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2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