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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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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03-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09版)

(2)证券及金融服务

2. 《香港上市规则》下的其他关连人士

除光大集团成员外,根据公司的测算与《香港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预计本公司与《香港上市规则》项下所定义其他关连人士发生的关连交易将可获全部或部分豁免遵守《香港上市规则》下关于关连交易的申报、公告、年度审阅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就该等交易,公司将就每项交易的实际发生金额进行单独测算,并依据测算的结果依照《香港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履行申报、公告、年度审阅及/或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四、关联/连人(士)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光大集团成员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光大集团及通过其下属公司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控股”)持有公司49.86%的股份。

光大集团成立于1990年11月12日,注册资本600亿元,注册地北京,法定代表人唐双宁。公司投资和管理的金融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期货、租赁、金银交易;资产管理;投资和管理非金融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光大控股成立于1972年8月25日,注册地香港,董事会主席蔡允革。公司秉持大资产管理战略,专注发展一级市场基金、二级市场基金、结构性融资及投资等基金管理及投资业务,同时作为中国飞机租赁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主要股东,积极发展中国及新兴市场的飞机租赁业务。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2 年 8 月,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818)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818)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光大集团的其他子公司中,与本公司业务往来较多主要包括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光大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光大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等。

2.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项下其他关联人

主要包括中证信用增进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国富资本有限公司、立其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等。

五、关联/连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 房屋租赁业务

房屋租赁业务主要包括本公司与关联/连方互相租赁对方的房产用作业务经营用途等,租金参考租赁房产所在地届时适用的市场租金,按照公平及合理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2.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包括监管部门允许交易的各类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上述各项证券及金融产品的市场费率一般在市场上具有透明度及标准化。就该等产品或交易所收取的佣金及收费应参照现行市场费率,或按类似产品或交易类型一般适用于独立对手方的市场费率按公平协商确定。

3. 证券及金融服务

证券及金融服务交易包括本公司与关联/连人(士)之间互相提供的监管部门允许的各类证券及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银行、经纪、资产管理、存贷款、代销金融产品、保险等服务等。上述各项证券及金融服务的定价,参照市场化价格水平、行业惯例、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及发布的存贷款利率、第三方定价,经公平协商确定。

六、日常关联/连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日常关联/连交易均系正常业务运营所产生,有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相关交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定价,定价原则合理、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交易不会对本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良影响。

特此公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30日

A股代码:601788 A股简称:光大证券公告编号:临2017-018

H股代码:6178 H股简称:光大证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现将2016年度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金额及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833号文《关于核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本公司于2015年8月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88,698,839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6.37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7,999,999,994.43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1,461,647.91元(承销商发行费及保荐费人民币25,000,000.00元,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6,461,647.9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968,538,346.52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8月27日到账,全部存入经本公司批准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由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使用金额及期末余额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光大证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对本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使用以及管理和监督等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公司分别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银行”)上海常德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开立了募集资金存储专户。于2015年8月27日,募集资金总额7,999,999,994.43元扣除直接支付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的证券承销和保荐费25,000,000.00元后,计7,974,999,994.43元分别存入本公司上述指定的募集资金存储专户。

根据上述监管规定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本公司及招商证券分别与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光大银行上海分行于2015年9月25日在深圳市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与上海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报告期内监管协议正常履行。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该“初始存放金额”包含待划转的定增相关费用人民币6,461,647.91元,其中非公开发行登记托管费488,698.84元于2015年8月31日转出,其他定增相关费用人民币5,972,949.07元由公司自有资金账户承担。

三、2016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情况

本公司非公开发行承诺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增加公司资本金、补充公司营运资金,以扩大公司业务规模,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截至2016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承诺一致。具体情况详见本报告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3)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4)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以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投资相关产品的情况。

(5)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6)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情况。

(7)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集资金项目或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16年1月18日,本公司四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部分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该议案已经本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前后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等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相关信息,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募集资金2016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认为公司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2016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特此公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30日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止时间:2016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以资本中介业务为核心,优化公司收入结构”项目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与承诺投入金额的差额为人民币3,710.18万元,其中含有募集资金累计产生的利息收入人民币3,112.93万元以及由公司自有账户承担相关定增相关费用人民币597.29万元,扣除银行手续费人民币0.0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