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证券代码:002745 证券简称:木林森 公告编号:2017-044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17年1月1日-2017年3月31日
2、预计的业绩:□亏损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同向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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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未经注册会计师预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2017年第一季度,公司主要产品的价格稳定,募投项目新增产能逐步释放,加之公司募投项目新增产能的释放,规模化效应明显提高从而促使产品的单位成本进一步下降,致使公司本期经营业绩同比去年有较大幅度的提升。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
2、2017年第一季度业绩具体的财务数据将在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详细披 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002745 证券简称:木林森 公告编号:2017-045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414号《关于核准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382.79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28.0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34,802.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3,228.06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31,573.9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6]第48380014号《验资报告》。
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新余LED应用照明一期建设项目”变更为“新余LED照明配套组件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媒体披露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8)。
二、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已分别与对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具有管辖权的银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及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甲方: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木林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 (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16440948008,截止2017年3月15日,专户余额为76,179.57万元(其中募集资金为75,681.11万,利息为498.46万)。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余LED照明配套组件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竹青、甘露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