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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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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2017-03-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53版)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7-025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简述交易风险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核定75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其中涉及关联交易金额为50亿元。本次授信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授信条件不优于本行其他授信业务。该笔交易为本行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需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其他事项:无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为东方证券核定75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其中货币市场交易15亿元,衍生产品交易5亿元,黄金租赁5亿元,保本型投资20亿元,理财专项增信限额25亿元,资本市场交易5亿元,期限1年,信用方式。其中,理财专项增信限额业务为非保本理财业务,即交易涉及的资金投向为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本行只是作为代理人,而非真正的交易主体,且不占用风险敞口,不构成关联交易,故本次授信涉及关联交易金额为50亿元。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由于本行监事吴俊豪在东方证券担任董事,因此东方证券为本行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本行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由于本行监事吴俊豪在东方证券担任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东方证券为本行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东方证券成立于2005年11月2日,前身为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大型综合证券公司。2015年3月26日,东方证券在上交所挂牌上市。2016年7月8日,东方证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截至2016年上半年,东方证券注册资本为52.81亿元。中国证监会2016年对东方证券最新评级为AA级,东方证券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证券承销、证券经纪、与证券交易和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融资融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股票期权做市业务。

2013年至2015年,东方证券营业收入分别为32.88亿元、55亿元、154.35亿元,同期的净利润分别为10.21亿元、23.59亿元、73.74亿元。截至2016年9月30日,东方证券的总资产为1967.65亿元,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为405.09亿元,累计实现营业收入和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分别约为47.68亿元和17.25亿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本次关联交易的名称和类别为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二)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授信条件不优于本行其他授信业务;本行对东方证券的授信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本次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为本行给予东方证券核定75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其中货币市场交易15亿元,衍生产品交易5亿元,黄金租赁5亿元,保本型投资20亿元,理财专项增信限额25亿元,资本市场交易5亿元,期限1年,信用方式。其中,理财专项增信限额业务为非保本理财业务,即交易涉及的资金投向为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本行只是作为代理人,而非真正的交易主体,且不占用风险敞口,不构成关联交易,故本次授信涉及关联交易金额为50亿元。

本次关联交易经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行将按照对客户授信一般商业条款与东方证券签署具体协议。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本行的影响

本行作为上市的商业银行,以上关联交易为本行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六、本次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交易的授信额度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以上,需由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本次关联交易不需要本行股东大会审批,也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2017年3月30日,本行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017年3月30日,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批准上述关联交易。本行董事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一致通过。参与表决的本行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本行及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七、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二)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三)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31日

附件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17年3月30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进行了审阅,事先了解了相关议案内容,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乔志敏 谢 荣 霍霭玲 徐洪才 冯 仑 王立国

附件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17年3月30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行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授信的事项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本行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授信的相关议案已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次关联交易已经依法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乔志敏 谢 荣 霍霭玲 徐洪才 冯 仑 王立国

附件3:

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七次会议决议

中国光大银行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7年3月30日在中国光大银行总行以现场方式召开。

出席:

霍霭玲 独立董事

乔志敏 独立董事

谢 荣 独立董事

徐洪才 独立董事

冯 仑 独立董事

王立国 独立董事

委托出席:

赵 威 董 事

法定人数:

本次会议应到委员7人,亲自出席6人,赵威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委托霍霭玲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出席本次会议的委员达到法定人数,符合《中国光大银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

会议决议: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批准。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批准。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