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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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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7-03-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4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惠达卫浴”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惠文、王彦庆、董化忠和王彦伟承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公司股东黄各庄经管站、鼎立投资、庆伟投资、助达投资、伟业投资、九鼎投资十一家合伙企业、杨春、杜国锋、肖铁山和王涛承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惠文、王彦庆、董化忠和王彦伟,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杜国锋、肖铁山承诺:若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其不因在公司职务的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王惠文、王彦庆、董化忠、王彦伟、杜国锋、董敬安、王凤山、李洪武、肖铁山、李开元、邢锦荣、宋子春、吴萍萍承诺: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2014年11月15日,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对公司上市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预警条件和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

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公司将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或通过电子信息交流平台等方式,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具体条件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以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上述措施的具体条件分别为:

(1)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条件:公司股票在每个自然年度中首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公司上市后满一年;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上市公司不处于亏损状态;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条件:公司股票在每个自然年度中首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增持完成后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条件:公司股票在每个自然年度中首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增持完成后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如果上述三种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皆满足,公司、控股股东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协商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方式,制订具体方案并予以实施。如协商不成,公司将按照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顺序依次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每股净资产出现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

(二)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程序

1、回购公司股票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票方式稳定股价,公司董事会应在15日内制定回购股票的具体方案,回购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的120%,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为1,000万元,且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符合上市条件。

具体方案需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具体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回购股票的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具体方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在实施上述回购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20%,则公司可终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已达到1,000万元,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控股股东决定采取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股价,其应在30日内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控股股东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少于其上年度自公司获取薪酬税后金额的30%及上年度自公司获取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50%的孰高者;12个月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上年度自公司获取薪酬(税后)总额的60%及上年度自公司获取现金分红(税后)总额的孰高者;单次增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1%,12个月内累计增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终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决定采取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股价,其应在30日内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上述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少于其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的税后金额的30%,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终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因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相同的稳定股价具体措施。

(三)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本预案要求的约束措施

如公司未能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则:1、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后方可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将上述人员薪酬与津贴返还其本人;2、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如控股股东未能按照本预案要求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须将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本预案约定义务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并将控股股东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20%返还公司,直至控股股东履行承诺后公司再将上述金额返还控股股东。如未按期返还,公司应从之后发放的现金分红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前述金额。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须将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累计薪酬金额的20%或者直接或间接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返还公司(二者以高者计),直至其履行承诺后公司再将上述金额返还本人。如未按期返还,公司应从之后发放的薪酬及现金分红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前述金额。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时进行赔偿并接受约束的承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王惠文、王彦庆、董化忠、王彦伟、杜国锋、张波、彭雪峰、缪斌、张双才、董敬安、王凤山、李洪武、李开元、邢锦荣、宋子春、吴萍萍、肖铁山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公司职务的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承诺:如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的3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回购价格将按照本次发行价格并加算本次发行后至回购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在此期间公司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王惠文、王彦庆、董化忠、王彦伟、杜国锋、张波、彭雪峰、缪斌、张双才、董敬安、王凤山、李洪武、李开元、邢锦荣、宋子春、吴萍萍、肖铁山承诺:如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有关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证券监管部门及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惠文、王彦庆、董化忠、王彦伟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自公司获得股东分红(如有)及领取薪酬(如有),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王惠文、王彦庆、董化忠、王彦伟、杜国锋、张波、彭雪峰、缪斌、张双才、董敬安、王凤山、李洪武、李开元、邢锦荣、宋子春、吴萍萍、肖铁山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自公司获得股东分红(如有)及领取薪酬(如有),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惠文、王彦庆、董化忠、王彦伟同时承诺:在有关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后,自愿将公司上市当年其自公司领取的全部薪酬对投资者先行进行赔偿。

四、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王惠文、王彦庆、黄各庄经管站、鼎立投资、庆伟投资和助达投资承诺:其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在不违反其为本次发行上市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其可视自身情况进行股份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10%。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价格根据除权除息情况相应调整。上述减持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其每次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如其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五、中介机构关于出具文件的承诺

平安证券承诺: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天职国际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德恒律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308号”批复核准。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82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惠达卫浴”,证券代码“603385”;其中本次发行的7,104万股股票将于2017年4月5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7年4月5日

(三)股票简称:惠达卫浴

(四)股票代码:603385

(五)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28,415.1111万股

(六)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7,104万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上市保荐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UIDA SANITARY WARE CO.,LTD.

注册资本:人民币21,311.1111万元(本次发行前)

法定代表人:王惠文

设立日期:1997年12月11日

住 所:唐山市丰南区黄各庄镇惠达路7号

邮政编码:063307

电 话:0315-8328818

传 真:0315-8526088

互联网网址:www.huidagroup.com

电子信箱:info@huidagroups.com

董事会秘书:肖铁山

经营范围:生产和销售卫生陶瓷制品、建筑陶瓷制品、卫生陶瓷洁具配件、整体浴室、整体橱柜、建筑装饰、装修材料、高中档系列抛光砖、墙地板;坐便盖、水箱配件、塑料制品、卫生瓷配套产品;文化用纸、胶印纸的加工;原纸销售;纸板、纸箱加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的进口业务。木制门窗批发、零售;普通货运;网上销售本公司自产的产品;自营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2012年修订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公司主营业务属于“C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情况

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王惠文、王彦庆、董化忠和王彦伟先生,合计持有本公司发行前38.63%的股份。王惠文等四人的基本介绍如下:

王惠文先生,董事长,公司创始人,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1943年生,高级经济师。自公司成立至今历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董事长。王惠文先生多次受到国家、河北省的表彰和奖励,曾任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先后获得“全国优秀企业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河北省杰出企业家”、“全国劳动模范”、“全国陶瓷行业十大影响力领军人物”、“中国建筑卫生陶瓷行业终身成就奖”等荣誉称号。

王彦庆先生,董事,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1963年生,上海交通大学EMBA。自公司成立至今历任公司销售处长、总经理。王彦庆先生多次受到国家、河北省的表彰和奖励,现任第十二届河北省人大代表,先后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建材行业劳动模范”、“河北省十大风云人物”、“河北省优秀企业家”、“河北省劳动模范”、“河北省杰出企业家”等荣誉称号。

董化忠先生,董事,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1954年生。自公司成立至今历任公司财务处长、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其中2012年11月至2013年4月兼任董事会秘书。董化忠先后获得“唐山市劳动模范”、“唐山市优秀工会工作者”和“河北省职工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王彦伟先生,董事,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1973年生。自公司成立至今历任公司供应处处长、副总经理。

四、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为21,311.1111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为7,104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5%,发行人原股东在本次发行中不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公司不存在国有股。因此,不存在需按《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充实全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履行国有股转持的情况。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人数为64,444名,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7,104万股,全部为新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3.27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21.40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6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发行网下询价配售及网上定价发行的情况如下: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94,270.08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82,542.29万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3月28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17】第9938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82,542.29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9.71元。(按照本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为0.62元。(以2016年年末经审计数据为基础按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了编号为天职业字[2017]4428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和“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2016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44,690.85万元,净利润为3,199.39万元,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为2,735.52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24.90万元。根据现有市场状况及公司的经营情况,预计2017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53,000万元至55,000万元左右,较去年同期增长20%左右;实现净利润3,000万元至3,100万元左右,较去年同期下降5%左右;实现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600万元至2,700万元左右,较去年同期下降3.5%左右;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300万元至2,400万元左右,较去年同期增长75%左右。

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不构成公司对2017年1-3月的业绩预测及利润承诺。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分别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卫国路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营业部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分别为50704001040021971、100270256329、132260000012017000245、15000074853748和311900043610503。2017年3月23日,本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保荐机构”或“保荐人”)与上述银行(以下简称“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约定的条款主要内容如下:

1、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本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本公司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平安证券。本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平安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安证券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平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平安证券每半年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本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盛金龙、徐圣能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平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开户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并将复印件抄送平安证券。开户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本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开户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本公司、平安证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有权主动或在平安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本公司、开户行、平安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主要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状况正常。

三、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所处行业、市场无重大变化。

四、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的重大变化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无重大变化。

五、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未出现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六、重大投资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没有重大投资活动。

七、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无重大资产(股权)收购、出售及置换行为。

八、发行人住所的变更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发生变化。

十、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涉及的重大诉讼尚无最新进展。

十一、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没有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二、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大变化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没有重大变化。

十三、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之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情况

上市保荐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联系电话:010-56800147

传 真:010-66024011

保荐代表人:盛金龙、徐圣能

联 系 人:盛金龙、徐圣能

二、上市保荐人意见

本公司的上市保荐人平安证券认为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并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保荐人的保荐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

保荐人保证发行人的董事了解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股票上市协议规定的董事的义务与责任,并协助发行人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协助发行人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与保密制度。保荐人已对上市文件所载的资料进行了核实,确保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规定要求。保荐人保证发行人的上市申请材料、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并保证不利用在上市过程中获得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