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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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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7-03-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30版)

3、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劲邦劲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申请人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8,784,148股;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劲邦劲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银行存款39,528,074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的,则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劲邦劲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等值财产。

4、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凯利天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申请人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9,392,074股;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凯利天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764,037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的,则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凯利天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等值财产。

5、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联创永津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申请人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6,457,051股;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联创永津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银行存款13,587,775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的,则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联创永津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其他等值财产。

6、冻结被申请人天津赛富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持有的申请人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6,457,051股;冻结被申请人天津赛富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银行存款13,587,775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的,则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天津赛富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其他等值财产。

7、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申请人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348,018股;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41,009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的,则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等值财产。

8、冻结被申请人金诚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申请人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348,018股;冻结被申请人金诚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41,009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的,则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金诚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等值财产。

9、冻结被申请人智伟至信商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持有的申请人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348,018股;冻结被申请人智伟至信商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41,009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的,则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智伟至信商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其他等值财产。

10、冻结被申请人庆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申请人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174,009股;冻结被申请人庆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470,505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的,则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庆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等值财产。

在本案审理期间至执行程序终结前,未经本院准许,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不得转存或提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转让、转移、变卖、不得设定抵押担保等权利,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变更持有人。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暂未有判决结果。

四、本次重大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的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其他说明

1、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本事项的进展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京民初16号]。

特此公告。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03月30日

证券代码:000893 证券简称:东凌国际 公告编号:2017-018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

● 涉案的金额: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295.77万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予以披露。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东凌国际”、“原告”)于近日就广州东凌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东凌实业”、“被告”)放弃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中农国际钾盐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中农国际”)100%股权重大资产重组的配套新增资本纠纷事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广州中院”)提起诉讼。目前,公司已收到广州中院下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7)粤01民初85号]。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基本情况

原告: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红安路3号

法定代表人:赖宁昌

(二)被告基本情况

被告:广州东凌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83号511自编之二房

法定代表人:赖宁昌

(三)基本案情

2014年8月22日,原告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凌国际”)与乙方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下称“中农集团”)等十家单位签订了《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由原告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中农集团等十家单位合计持有的中农国际钾盐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中农国际”)的100%股权(下称“本次重组事项”)。

根据本次重组事项原方案安排,上海百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上海百堂”)等三家公司须认购原告增发的共计9.3亿元的股份。同时,被告广州东凌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须认购原告增发的共计1亿元的股份,因此,原告东凌国际与被告东凌实业于2014年8月22日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下称“《股份认购协议》”)。

此后,上海百堂等三家公司因故放弃认购上述共计9.3亿元的股份。为使重组事项顺利推进,各方一致同意,由被告东凌实业追加认购上海百堂等三家公司上述共计9.3亿元的股份,因此,2015年3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补充协议二》(下称“《补充协议二》”),约定由被告总共以现金方式出资人民币102,957.76万元认购原告非公开发行股份。

《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二》签署后,老挝钾肥项目未能如期进行增加产能的建设,截至目前,该项目仍旧为原有的10万吨/年的生产规模,未进行任何扩建或新建工程。经化工部长沙设计研究院作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报告》预测,“中农国际等十家单位”不可能实现其所作出的业绩承诺。

根据《补充协议二》第二条约定,被告东凌实业“总共以现金方式出资人民币102,957.76万元认购”原告东凌国际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股份认购协议》第四条第1款约定,被告应于收到原告发出的《募集资金非公开发行股份缴款通知书》后,按该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将认购款项一次性支付予原告东凌国际。第七条第1款约定,若被告东凌实业非经原告东凌国际同意解除本协议或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如期履行足额交付认购款项义务的,即构成违约,被告东凌实业应向原告东凌国际支付《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认购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

《股份认购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东凌实业发出了《告知函》,要求被告东凌实业于2016年6月30日前向原告东凌国际一次性支付股份认购款。2016年6月30日,被告东凌实业表示不再履行《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认购义务。根据《股份认购协议》第七条第一款之约定,被告应向原告东凌国际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295.77万元。近日,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广州东凌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

1、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8月22日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和原被告于2015年3月19日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补充协议二》于2016年6月30日解除。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295.77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四)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公司收到广州中院下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广州中院已就公司与被告广州东凌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决定立案受理。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暂未有判决结果。

四、本次重大诉讼及财产保全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的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其他说明

1、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本事项的进展情况。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7)粤01民初85号]

特此公告。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03月30日

证券代码:000893 证券简称:东凌国际 公告编号:2017-019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

● 涉案的金额: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万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予以披露。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东凌国际”、“原告”)于近日就赖宁昌(下称 “被告”)放弃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中农国际钾盐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中农国际”)100%股权重大资产重组的配套新增资本纠纷事项,向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下称“南沙法院”)提起诉讼。目前,公司收到南沙法院下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7)粤0191民初47号]。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基本情况

原告: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红安路3号

法定代表人:赖宁昌

(二)被告基本情况

被 告:赖宁昌

住所地:广州市东山区麓湖路3号大院17号302房

(三)基本案情

2014年8月22日,原告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凌国际”)与乙方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下称“中农集团”)等十家单位签订了《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由原告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中农集团等十家单位合计持有的中农国际钾盐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中农国际”)的100%股权(下称“本次重组事项”)。

根据本次重组事项方案安排,公司须非公开发行股票117,775,632股募集配套资金共计122,957.76万元,被告赖宁昌作为认购配套资金一方,须认购原告增发的共计1亿元的股份,因此,原告东凌国际与被告赖宁昌于2014年8月22日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下称“《股份认购协议》”)。

《股份认购协议》签署后,老挝钾肥项目未能如期进行增加产能的建设,截至目前,该项目仍旧为原有的10万吨/年的生产规模,未进行任何扩建或新建工程。经化工部长沙设计研究院作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报告》预测,“中农国际等十家单位”不可能实现其所作出的业绩承诺。

根据《股份认购协议》第一条第2款约定被告赖宁昌“以现金方式出资人民币1亿元认购”原告东凌国际非公开发行的A股普通股。第四条第1款约定,被告赖宁昌应于收到原告发出的《募集资金非公开发行股份缴款通知书》后,按该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将认购款项一次性支付予原告东凌国际。第七条第1款约定,若被告赖宁昌非经原告东凌国际同意解除本协议或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如期履行足额交付认购款项义务的,即构成违约,被告赖宁昌应向原告东凌国际支付《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认购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

《股份认购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赖宁昌发出了《告知函》,要求被告赖宁昌于2016年6月30日前向原告东凌国际一次性支付股份认购款。2016年6月30日,被告赖宁昌表示不再履行《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认购义务。根据《股份认购协议》第七条第一款之约定,被告应向原告东凌国际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万元。近日,公司向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以赖宁昌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

1、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8月22日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于2016年6月30日解除。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四)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公司收到南沙法院下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南沙法院已就公司与被告赖宁昌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决定立案受理。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暂未有判决结果。

四、本次重大诉讼及财产保全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的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其他说明

1、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本事项的进展情况。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7)粤0191民初47号]

特此公告。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03月30日

证券代码:000893 证券简称:东凌国际 公告编号:2017-020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

● 涉案的金额: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万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予以披露。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东凌国际”、“原告”)于近日就李朝波(下称 “被告”)放弃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中农国际钾盐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中农国际”)100%股权重大资产重组的配套新增资本纠纷事项,向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下称“南沙法院”)提起诉讼。目前,公司收到南沙法院下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7)粤0191民初46号]。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基本情况

原告: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红安路3号

法定代表人:赖宁昌

(二)被告基本情况

被 告:李朝波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景南路261号2001房

(三)基本案情

2014年8月22日,原告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凌国际”)与乙方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下称“中农集团”)等十家单位签订了《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由原告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中农集团等十家单位合计持有的中农国际钾盐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中农国际”)的100%股权(下称“本次重组事项”)。

根据本次重组事项方案安排,公司须非公开发行股票117,775,632股募集配套资金共计122,957.76万元,被告李朝波作为认购配套资金一方,须认购原告增发的共计1亿元的股份,因此,原告东凌国际与被告李朝波于2014年8月22日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下称“《股份认购协议》”)。

《股份认购协议》签署后,老挝钾肥项目未能如期进行增加产能的建设,截至目前,该项目仍旧为原有的10万吨/年的生产规模,未进行任何扩建或新建工程。经化工部长沙设计研究院作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报告》预测,“中农国际等十家单位”不可能实现其所作出的业绩承诺。

根据《股份认购协议》第一条第2款约定被告李朝波“以现金方式出资人民币1亿元认购”原告东凌国际非公开发行的A股普通股。第四条第1款约定,被告李朝波应于收到原告发出的《募集资金非公开发行股份缴款通知书》后,按该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将认购款项一次性支付予原告东凌国际。第七条第1款约定,若被告李朝波非经原告东凌国际同意解除本协议或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如期履行足额交付认购款项义务的,即构成违约,被告李朝波应向原告东凌国际支付《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认购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

《股份认购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李朝波发出了《告知函》,要求被告李朝波于2016年6月30日前向原告东凌国际一次性支付股份认购款。2016年7月6日,被告李朝波表示不再履行《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认购义务。根据《股份认购协议》第七条第一款之约定,被告应向原告东凌国际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万元。近日,公司向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以李朝波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8月22日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于2016年7月6日解除。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四)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公司收到南沙法院下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南沙法院已就公司与被告李朝波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决定立案受理。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暂未有判决结果。

四、本次重大诉讼及财产保全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的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其他说明

1、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本事项的进展情况。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7)粤0191民初46号]

特此公告。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