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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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4东兴债”公司债券
2017年付息的公告

2017-03-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198 证券简称:东兴证券 公告编号:2017-018

债券代码:122353 债券简称:14东兴债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4东兴债”公司债券

2017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4月6日。

●债券付息日:2017年4月7日。

由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2014年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4月7日支付自2016年4月7日至2017年4月6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2014年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

2、证券简称及代码:14东兴债 (代码122353)。

3、发行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20亿元,本次债券期限为4年期,附第2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888号)。

6、发行方式: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4.89% ,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债券存续期内前2年票面利率固定不变,附第2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上调后的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保持不变。

8、计息期限:本次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5年4月7日起至2019年4月6日止;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5年4月7日至2017年4月6日。

9、付息日:本次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6年至2019年每年的4月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6年至2017年每年的4月7日。

10、兑付日:本次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9年4月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7年4月7日。

11、信用级别:根据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出具的《2016年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联合[2015]530号),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债券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4月27日在上海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4月7日至2017年4月6日。

2、利率:4.89%。

3、债权登记日:2017年4月6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时间:2017年4月7日。

三、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2016年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2016年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发行人、主承销商、托管人及各证券公司

1、发行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刘亮、徐琳洁

联系电话:010-66555171

邮政编码:100033

2、主承销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禹龙 、孙明理

联系电话:010-85556365、010-85556312

邮政编码:100086

3、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 3月31日

证券代码:601198 证券简称:东兴证券 公告编号:2017-019

债券代码:122353 债券简称:14东兴债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4东兴债”公司债券回售申报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代码:100912。

●回售简称:东兴回售。

●回售价格:100元/张。

●回售申报期:2017年3月27日至2017年3月29日。

●回售申报有效数量:476手,回售金额为476,000 元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7年4月7日

根据《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公司债券回售条款,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发行的“2014年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4东兴债,代码:122353)的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回售申报日(即 2017年 3 月27 日-2017 年 3 月 29 日),将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4东兴债”债券进行回售申报登记,回售的价格为债券面值(100 元/张)。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14东兴债” 债券回售申报的统计,本次回售申报有效数量为 476手(1 手为 10 张),回售金额为476,000 元。有效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业务失效。

2017 年 4 月 7 日为本次回售申报的资金发放日,此次回售有效申报数量为476手,回售金额为476,000元。

特此公告。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 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