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6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3月31日

查看其他日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鹏华沪深港
新兴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
提示性公告

2017-03-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17年3月30日在证监会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www.phfund.com)发布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鹏华沪深港新兴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华沪深港新兴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鹏华沪深港新兴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开会。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西环广场塔3办公楼11层1113室

邮政编码:100044

联系人:王顺心

联系电话:010-58073628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鹏华沪深港新兴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会议咨询电话:400-6788-999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调整鹏华沪深港新兴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费用相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详见《关于调整鹏华沪深港新兴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费用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7年4月5日,即在2017年4月5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或认可的业务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2017年4月6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17:00止的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鹏华沪深港新兴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公证机关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办公地址及联系办法如下: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西环广场塔3办公楼11层1113室

邮政编码:100044

联系人:王顺心

联系电话:010-58073628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期(即2017年4月30日)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公证机关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公证机关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时,表明该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了此次通讯会议,会议有效召开;在此基础上,《关于调整鹏华沪深港新兴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费用相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前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鹏华沪深港新兴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康媛

联系电话:400-6788-999

传真:0755-82825946

网址:www.phfund.com

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璘

联系电话:010-67595035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联系人:王顺心

联系电话:010-58073628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免长途话费)咨询。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关于调整鹏华沪深港新兴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费用相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鹏华沪深港新兴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调整鹏华沪深港新兴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费用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一:《关于调整鹏华沪深港新兴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费用相关事项的议案》

鹏华沪深港新兴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降低投资者投资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华沪深港新兴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鹏华沪深港新兴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鹏华沪深港新兴成长”)的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鹏华沪深港新兴成长基金费用,包括管理费及赎回费进行调整。具体说明见附件四《关于调整鹏华沪深港新兴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费用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二:鹏华沪深港新兴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账户号或证券账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2017年  月  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以上表决意见是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代理人)就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做出的表决意见。

2、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3、本表决票可从相关网站(www.phfund.com)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的鹏华沪深港新兴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鹏华沪深港新兴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账户号或证券账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2017年  月  日

附注:

1、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所做授权。

2、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关于调整鹏华沪深港新兴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费用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1、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降低投资者投资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鹏华沪深港新兴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鹏华沪深港新兴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鹏华沪深港新兴成长”)的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并审议《关于调整鹏华沪深港新兴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费用相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由持有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的持有人出席方可召开,且《关于调整鹏华沪深港新兴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费用相关事项的议案》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相关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调整方案要点

(一)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说明

(二)基金招募说明书修改对照说明

三、关于调整鹏华沪深港新兴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费用相关事项的议案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关于调整鹏华沪深港新兴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费用相关事项的议案存在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鹏华沪深港新兴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费用调整方案之前,我司已对部分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我们还将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调整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在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本基金基金费用调整方案议案。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鹏华弘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销售服务费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为答谢广大投资者长期以来的信任与支持,向广大投资人提供更好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鹏华弘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鹏华弘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对鹏华弘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开展销售服务费优惠活动,详情如下:

一、优惠活动内容

鹏华弘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代码:001330)销售服务费由0.50%调整为0.05%。

二、优惠活动时间

自2017年4月1日起,结束时间本公司届时将另行公告。

三、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本公司网站:www.phfund.com

本公司客服电话:400-6788-999(免长途话费)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3月31日

关于鹏华沪深港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提前结束募集的公告

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7月13日证监许可[2015]1635号文注册,获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函[2016]2718号文批准延期募集,鹏华沪深港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于2017年3月6日开始募集,原定募集截止日为2017年3月31日。在募集期间,广大投资者踊跃认购,根据统计,截至2017年3月30日,本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和认购户数均已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备案条件。

为了更好的保护投资人利益,根据《鹏华沪深港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鹏华沪深港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和《鹏华沪深港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文件的相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决定提前结束本基金的募集,即本基金募集截止日提前至2017年3月30日,并自2017年3月31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ph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话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3月3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东亚银行手机

银行基金定期定额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为了答谢广大投资者长期以来的信任和支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亚银行”)协商一致,决定参与东亚银行手机银行基金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惠活动时间及内容

自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全部基金交易日,针对东亚银行新增定投签约的个人客户,通过东亚银行手机银行基金销售平台办理定期定额申购下述适用基金业务,可享受申购费率2折优惠。

二、适用基金

三、重要提示

1、本优惠活动仅适用于在活动期间办理定投签约的个人客户,对于非新增定投签约个人客户,仍按定投签约时的费率执行,不适用此次费率优惠活动。

2、活动期间如东亚银行有新增销售本公司的基金产品,适用于本优惠活动。

3、本优惠活动仅适用于处于正常申购期的基金产品的前端收费模式的定期定额申购手续费,不包括各基金的后端收费模式的申购手续费以及处于基金募集期的基金认购费,也不包括基金转换业务等其他业务的基金手续费。

4、当发生限制申购或暂停申购的情形时,手机银行定期定额申购业务也按照与日常申购相同的方式处理(例如同时限制或暂停申购),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将不承担违约责任,请投资者详阅相关公告的规定。

5、本次优惠活动内容发生调整的,以东亚银行或本公司相关公告为准。

6、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投资者欲了解各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法律文件。

四、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800-830-3811

东亚银行网址:www.hkbea.com.cn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

网站:www.phfund.com

风险提示:

1、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注意投资风险。

2、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投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投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3月3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张家港农村

商业银行柜面和电子银行基金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为了答谢广大投资者长期以来的信任和支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港农商行”)协商一致,决定参与张家港农商行柜面和电子银行基金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期限

自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投资者通过张家港农商行柜面、网银、手机银行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以下适用基金,可享受申购费率优惠。

二、适用基金

三、优惠活动内容

在优惠活动期间,客户通过张家港农商行柜面、网银、手机银行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上述基金,可享受以下费率优惠:

1、优惠前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含分级费率)等于或低于0.6%的,不享受优惠,按原费率执行。

2、优惠前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含分级费率)高于0.6%,优惠后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享受4折优惠,若优惠后申购费率低于0.6%,按0.6%执行。

3、原申购费率为单笔固定金额收费,按照原费率执行。

4、对客户的认购、转换等其余费率不进行优惠。

四、重要提示

1、本优惠活动仅适用于处于正常申购期的基金产品的前端收费模式的申购手续费,不包括各基金的后端收费模式的申购手续费以及处于基金募集期的基金认购费,也不包括基金转换业务等其他业务的基金手续费。

2、本次优惠活动内容发生调整的,以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或本公司相关公告为准。3、当发生限制申购或暂停申购的情形时,基金柜面、电子银行申购业务也按照与日常申购相同的方式处理(例如同时限制或暂停申购),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将不承担违约责任,请投资者详阅相关公告的规定。

4、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投资者欲了解各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法律文件。

五、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065

网站:: www.zrcbank.com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

网站:www.phfund.com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3月3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8]38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8年9月16日发布了《鹏华关于进一步规范旗下基金估值业务的公告》,说明本公司于2008年9月16日起对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等估值日无市价且对基金净值影响超过0.25%的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按照“指数收益法”估值确定。

本公司依据指导意见等法规规定,经与托管银行协商一致,决定于2017年03月30日起对本公司旗下基金(ETF基金除外)所持有的以下停牌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待以下停牌股票复牌且其交易体现了活跃市场交易特征之日起,恢复采用当日收盘价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停牌股票明细

本公司旗下基金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中关于估值的约定对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进行估值,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投资者可登陆我公司网站(http://www.ph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咨询或查阅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