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55 证券简称:兴民智通 公告编号:2017-025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7年3月30日(星期四)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3月29日—2017年3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3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3月29日下午15:00至2017年3月3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山东省龙口市龙口经济开发区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姜开学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15人,代表股份203,763,9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6659%。
1、现场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1人,代表股份203,692,5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652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71,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39%。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9人,代表股份2,896,6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63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03,752,5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4%;反对1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03,752,5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4%;反对1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03,752,5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4%;反对1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03,692,5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0%;反对7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825,2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97.5351%;反对7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2.464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
5、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3,756,7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5%;反对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889,4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99.7514%;反对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248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3,756,7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5%;反对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了《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03,756,7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5%;反对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时实行了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分开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8.1 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8.1.1 选举高赫男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03,692,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825,2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97.5351%。
8.1.2 选举邹志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03,692,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825,2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97.5351%。
8.1.3 选举崔积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03,692,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825,2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97.5351%。
8.1.4 选举崔积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03,692,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825,2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97.5351%。
8.1.5 选举易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03,692,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825,2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97.5352%。
8.1.6 选举吴卫钢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03,692,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825,2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97.5351%。
8.2 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8.2.1 选举刘长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03,692,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825,2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97.5351%。
8.2.2 选举宋靖雁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03,692,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825,2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97.5351%。
8.2.3 选举申嫦娥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03,692,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825,2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97.5352%。
9、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时实行了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如下:
9.1 选举管海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203,692,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825,2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97.5351%。
9.2 选举陈云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203,692,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825,2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97.535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