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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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3-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的通知和公告情况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7年3月10日及2017年3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7年3月30日下午14:00(星期四)

2、召开地点:山东龙口市外向型经济开发区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主持人:董事长张海燕女士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规定。

(二)网络投票的情况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3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时间为2017年3月29日15:00至2017年3月3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出席人员的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176,290,73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68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76,227,5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669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63,2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6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519,2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34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56,0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18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63,2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64%。

公司所有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四、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全部进行了表决。按照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6,240,6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6%;反对5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9,1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3522%;反对5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2、审议《关于<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6,240,6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6%;反对5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9,1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3522%;反对5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3、审议《关于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6,240,6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6%;反对5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9,1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3522%;反对5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4、审议《关于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6,235,7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8%;反对5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4%;弃权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4,2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4086%;反对5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78%;弃权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436%。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5、审议《关于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6,227,5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1%;反对6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6,0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8296%;反对6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17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6、审议《关于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6,227,5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1%;反对6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6,0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8296%;反对6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17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7、审议《关于<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6,240,6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6%;反对5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9,1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3522%;反对5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8、审议《关于续聘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6,234,7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2%;反对5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0%;弃权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3,2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2161%;反对5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03%;弃权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436%。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9、审议《关于预计公司 2017 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6,7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3.3465%;反对5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3.4463%;弃权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20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7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3465%;反对5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4463%;弃权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072%。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关联股东隆基集团有限公司、张乔敏先生、张海燕女士、刘建先生回避表决。

五、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独立董事徐志刚先生代表全体独立董事向大会作2016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 2016 年度述职报告全文详见 2017 年 3 月 10 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郑超律师、崔白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隆基机械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隆基机械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002363 证券简称:隆基机械 公告编号:2017-011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