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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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3-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15 证券简称:崇达技术 公告编号:2017-011

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3月30日下午13:3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3月29日至3月3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3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3月29日下午15:00—2017年3月30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侨城侨城东路2002号深圳博林诺富特酒店二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姜雪飞先生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281,490,3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8.656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281,476,5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8.652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3,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15,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3,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议案 8 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分别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1、2、3、4、5、6、7、9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分别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1,482,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3%;反对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3226%;反对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9355%;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419%。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1,483,8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7%;反对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0645%;反对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93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6年年度报告〉及〈2016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1,483,8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7%;反对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0645%;反对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93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1,483,8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7%;反对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0645%;反对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93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1,483,8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7%;反对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0645%;反对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93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16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1,481,4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8%;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5806%;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41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2016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1,483,8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7%;反对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0645%;反对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93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银行授信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1,483,8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7%;反对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0645%;反对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93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未来三年(2017年-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1,483,8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7%;反对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0645%;反对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93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郭晓丹、姚鹏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