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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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2017-04-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72 证券简称:中船科技 公告编号:2017-020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3月3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鲁班路600号江南造船大厦四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高康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4人,董事周辉先生、李明宝先生、王军先生、张新龙先生,独立董事杜惟毅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监事彭卫华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会议;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下属公司向关联企业借款的关联交易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为关联议案,关联股东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回避表决。

2、无特别决议议案。

3、议案1、2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备战、沈粤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中船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4月1日

证券代码:600072证券简称:中船科技公告编号:2017-021

中船科技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撤回起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44,556,782.0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诉讼涉及的项目尚未最终结算,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暂无法确定。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2016年8月31日,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中船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6-041):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依法向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要求解除公司与上海迎舟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迎舟”)签订的承揽制作合同(合同编号:A672-1),并要求上海迎舟支付公司人民币肆仟肆佰伍拾伍万陆仟柒佰捌拾贰元整(44,556,782.00)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和请求的内容

详见2016年8月31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中船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6-041)相关内容。

三、诉讼判决情况

通过本次诉讼,公司与上海迎舟就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体育中心钢结构工程(简称“新疆项目”)的相关诉讼时效中断。鉴于在本诉讼期间,公司与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就新疆项目的结算工作未能完成,公司决定暂先行撤诉,待项目完成结算后,结合实际情况再行起诉。

2017年3月31日,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准许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本诉讼涉及的新疆项目尚未完成结算,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暂无法确定。

特此公告。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