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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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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4-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83 证券简称:宏大爆破 公告编号:2017-022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召开情况

1、 召集人: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 召开时间:2017年3月31日下午14:30

3、 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49号津滨腾越大厦北塔21层

4、 表决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 会议主持人:郑炳旭董事长

6、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1人,代表股份275,686,6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003%。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75,684,9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

公司的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均参加了现场会议。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1.00 关于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5,684,9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79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206%。

议案2.00 关于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5,684,9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79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206%。

议案3.00 关于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5,684,9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79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206%。

议案4.00 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5,684,9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79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206%。

议案5.00 关于公司2016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5,684,9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79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206%。

议案6.00 关于公司2017年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5,684,9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79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206%。

议案7.00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5,684,9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79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20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席的律师见证。见证律师肖虹、钟韦妮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