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95 证券简称:二三四五 公告编号:2017-024
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亦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时间为2017年3月31日下午14:00—16:00召开;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2017年3月30日—2017年3月3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3月3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3月30日下午15:00开始,至2017年3月31日下午15:00结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唐安路588号上海皇廷世际酒店2楼钻石厅。
5、会议主持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于冰先生主持。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7-022)。
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5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883,468,3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713613%。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842,278,904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43.582333%;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3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41,189,43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3127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列席会议。
8、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9、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表决结果如下:
1、表决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股数882,609,86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02829%;反对股数52,4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0594%;弃权股数80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91231%。
其中:中小股东代表同意股数50,000,0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98.312031%;反对股数52,4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0.10318%;弃权股数80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1.584789%。
2、表决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股数882,615,86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03508%;反对股数52,4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0594%;弃权股数8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90552%。
其中:中小股东代表同意股数50,006,0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98.323828%;反对股数52,4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0.10318%;弃权股数8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1.572991%。
3、表决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报告》;
同意股数882,609,86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02829%;反对股数52,4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0594%;弃权股数80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91231%。
其中:中小股东代表同意股数50,000,0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98.312031%;反对股数52,4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0.10318%;弃权股数80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1.584789%。
4、表决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报告》;
同意股数882,609,86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02829%;反对股数52,4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0594%;弃权股数80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91231%。
其中:中小股东代表同意股数50,000,0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98.312031%;反对股数52,4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0.10318%;弃权股数80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1.584789%。
5、表决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股数882,607,96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02614%;反对股数60,3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06834%;弃权股数8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90552%。
其中:中小股东代表同意股数49,998,1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98.308295%;反对股数60,3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0.118714%;弃权股数8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1.572991%。
6、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股数882,609,86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02829%;反对股数52,4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0594%;弃权股数80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91231%。
其中:中小股东代表同意股数50,000,0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98.312031%;反对股数52,4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0.10318%;弃权股数80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1.584789%。
7、表决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股数882,609,86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02829%;反对股数58,4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06619%;弃权股数8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90552%。
其中:中小股东代表同意股数50,000,0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98.312031%;反对股数58,4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0.114978%;弃权股数8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1.572991%。
8、表决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股数882,429,86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882455%;反对股数58,4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06619%;弃权股数98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110926%。
其中:中小股东代表同意股数49,820,0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97.958108%;反对股数58,4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0.114978%;弃权股数98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1.926914%。
9、表决通过了《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
同意股数882,609,66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02806%;反对股数52,4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0594%;弃权股数806,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91254%。
其中:中小股东代表同意股数49,999,8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98.311638%;反对股数52,4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0.10318%;弃权股数80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1.585182%。
10、表决通过了《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股数882,609,86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02829%;反对股数52,4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0594%;弃权股数80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91231%。
其中:中小股东代表同意股数50,000,0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98.312031%;反对股数52,4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0.10318%;弃权股数80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1.584789%。
11、表决通过了《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股数882,609,86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02829%;反对股数52,4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0594%;弃权股数80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91231%。
其中:中小股东代表同意股数50,000,0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98.312031%;反对股数52,4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0.10318%;弃权股数80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1.584789%。
12、表决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同意股数882,609,86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02829%;反对股数52,4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0594%;弃权股数80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91231%。
其中:中小股东代表同意股数50,000,0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98.312031%;反对股数52,4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0.10318%;弃权股数80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1.58478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4月1日
证券代码:002195 证券简称:二三四五 公告编号:2017-025
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3月31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博霞路11号4楼公司会议室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3月2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应参加审议董事7人,实际参加审议董事7人。本次董事会由董事长陈于冰先生召集并主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有效。
全体董事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原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由董事陈于冰先生、独立董事薛海波先生、董事潘世雷先生组成,其中陈于冰先生为主任委员。
截至目前,潘世雷先生因个人原因已辞去其担任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为了保证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正常运作,董事会增补董事邱俊祺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特此公告。
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4月1日
附件:
邱俊祺先生的简历
邱俊祺先生,中国国籍,1980年生,大学学历,中级经济师。2003年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软件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获得学士学位,同时获得管理学院金融学专业第二学科学士学位。2003年7月起加入本公司,历任程序员、高级程序员、项目经理、总经理秘书、投资管理部经理。2015年8月起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2016年5月起任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截至目前,邱俊祺先生持有公司股份500,000股,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查询,邱俊祺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2195 证券简称:二三四五 公告编号:2017-026
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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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7年3月31日下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博霞路11号4楼公司会议室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3月2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经公司全体监事同意,会议由公司监事康峰先生召集并主持。
全体监事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监事会选举康峰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自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止。
特此公告。
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7年4月1日
附件:
康峰先生的简历
康峰先生,中国国籍,1983年生,大学学历,西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专业。2005年入职中国基金网任编辑,2006年参加复旦新闻学院与上海市政府新闻编辑培训班,获优秀学员与编辑从业证书。2007年入职上海瑞创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历任财经编辑、高级编辑、部门经理、信息化经理职务。现任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总裁办主任。
截至目前,康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70,000股,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查询,康峰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