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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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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公告

2017-04-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大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17-040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7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8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中国证监会已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公司已于2016年7月27日对该重大事项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50)。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尚不能排除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请投资者注意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四月一日

证券简称:大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17-041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

公告(二十七)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至2017年3月31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应诉通知书》显示,法院已受理1名原告起诉公司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一: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62,442.64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主要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2016年7月26日被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8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

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公司正与律师等中介机构积极商讨应诉方案。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967例,法院已受理的原告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19,601.75万元;法院已于近期陆续开庭审理,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状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四月一日

证券简称:大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17-042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至2017年3月31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裁定书》显示,法院对原告84名自然人诉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及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同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撤回起诉处理,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83名自然人

被告一:本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大智慧赔偿其经济损失19,795,749.52元;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一:本公司

被告二:立信所

被告三:北京中同华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大智慧赔偿其经济损失17,315.20元;

2、判令被告本公司、立信所及北京中同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三)事实和理由

被告大智慧于2015年5月1日发布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大智慧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其发布的2013年年报虚假披露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原告买入公司股票遭受损失与大智慧的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

二、裁定结果

撤回原告84名自然人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84例,法院已撤回的原告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19,813,064.72元;

上述裁决系法院作出的初审判决,原告和被告如不服该裁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及其他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四月一日

证券简称:大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17-043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会秘书

兼财务总监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戴勇斌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戴勇斌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职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戴勇斌先生的辞呈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戴勇斌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期间勤勉尽责,致力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和财务管理水平,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及健康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戴勇斌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四月一日

证券简称:大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17-044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兼财务总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三次临时会议于2017年3月28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于2017年3月3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会董事7名,实际到会董事7名,本次会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陈志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的议案》,同意聘任陈志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简历附后),任期与第三届董事会任期一致。陈志先生已经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就聘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陈志先生具备上市公司高管的任职资格,并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相关聘任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聘任陈志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附件:陈志先生简历

陈志先生,1970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硕士。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2003年毕业于澳大利亚国立南澳大学MBA,历任四川惠通陆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四川中和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兼财务总监、香港亚洲木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