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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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第一期次级债券2017年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2017-04-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901 证券简称:方正证券 公告编号:2017-025

债券代码:123222 债券简称:15方正01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第一期次级债券2017年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 2017年4月5日

●债券付息日: 2017年4月10日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发行的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期次级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4月10日开始支付自2016年4月10日至2017年4月9日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期次级债券

(二)证券简称及代码:15方正01(123222)

(三)发行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总额:人民币28亿元

(五)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六)债券期限和利率:2年期,票面利率6.0%

(七)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5年4月10日至2017年4月9日

(八)挂牌转让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5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

(九)债券付息日:2017年4月10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

(十)债券兑付日:2017年4月10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

二、 本次还本付息相关事宜

(一)本年度计息期限:2016年4月10日至2017年4月9日

(二)债权登记日:2017年4月5日

(三)停牌日:2017年4月6日

(四)付息兑付日:2017年4月10日

(五)摘牌日:2017年4月10日

(六)每百元兑付利息:6元(每百元兑付利息以本次公告为准)

三、 付息兑付方法

(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二)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1.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2.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公司债券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的发行章程、发行公告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等非居民企业投资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将协助相关非居民企业投资者缴纳上述企业所得税,具体安排如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向QFII 等非居民企业投资者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并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上述企业所得税。

(三)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五、本次利息兑付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钟婧雅

联系电话:010-57398206

(二)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邮编: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