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4月6日

查看其他日期

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7-04-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75版)

4、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运作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八)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存续期限: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1.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注:本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1.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1.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1.5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1.6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1.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8.1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1.8.2

本报告期内不存在“持有剩余期限小于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情况。

1.8.3 其他资产构成

1.8.4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八、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2014年8月2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8月21日正式生效,截至报告期末已满两年;

2、按照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已完成建仓。

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07%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5%,销售服务费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4、本章第(一)款第4至第10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章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最近半年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三)2016年8月21日至2017年2月20日发布的公告:

1、2016年8月29日,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2016年半年度报告;

2、2016年8月29日,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2016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3、2016年10月5日,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及摘要2016年第2期;

4、2016年10月25日,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2016年第3季度报告;

5、2016年10月26日,关于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基金新增中国银行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6、2016年10月28日,关于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基金新增平安证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7、2016年11月2日,关于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调整直销柜台申购金额限制的公告;

8、2016年11月4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认购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

9、2016年11月7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国民生银行直销银行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0、2016年11月8日,关于开展通联支付费率优惠基金理财平台交易公告;

11、2016年11月9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基煜基金为销售机构及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12、2016年11月11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云湾投资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13、2016年11月29日,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14、2016年12月13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国美基金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5、2016年12月14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通快付通支付-快付通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公告;

16、2016年12月20日,关于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基金新增中信建投证券与信达证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17、2016年12月21日,关于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基金新增中国银河证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18、2016年12月22日,关于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基金新增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19、2016年12月23日,关于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基金新增联讯证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20、2016年12月26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鑫鼎盛控股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1、2016年12月28日,关于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基金新增中投证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22、2016年12月31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2月31日基金净值公告;

23、2017年1月19日,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2016年第4季度报告。

(四)《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内容若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十一、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2016年10月5日公布的《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年第2期)》进行了更新,并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经营活动进行了内容补充和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三、基金管理人”;

2、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四、基金托管人”;

3、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五、相关服务机构”;

4、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5、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十二、基金的业绩”;

6、在“二十四、其他应披露的事项”部分,披露了2016年8月21日至2017年2月20日期间涉及本基金的公告;

7、在“二十五、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中补充了本次修修订的内容的说明。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