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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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洋热熔粘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4-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30 证券简称:上海天洋 公告编号:2017-026

上海天洋热熔粘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上海天洋热熔粘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天洋热熔粘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38号)核准,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15,0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8.19元,募集资金总额共计人民币272,850,0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及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46,310,800.00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226,539,200.00元。

上述资金于2017年2月7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0126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以下统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于2017年2月28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内容详见2017 年3月1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天洋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005号)。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截止2017年2月28日的存储情况如下:

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共计人民币272,850,0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及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46,310,800.00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226,539,200.00元。 以上汇入专户资金总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是由于部分发行费用尚未支付完毕所致。

根据《上海天洋热熔粘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其中,本次募集资金项目中“年产3.1亿㎡热熔胶网膜项目”与“年产4,800万㎡太阳能电池封装用EVA胶膜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昆山天洋热熔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天洋”)。公司拟通过向昆山天洋增资的方式投入相应募集资金,该方案已于2017年3月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2017 年3月11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天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昆山天洋热熔胶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009号)、《上海天洋: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17-006号)、《上海天洋:关于设立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011号)、2017 年3月18日《上海天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昆山天洋热熔胶有限公司增资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 2017-017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子公司昆山天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截止2017年03月27日的存储情况如下:

2017年4月6日,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以下简称“交行嘉定支行”)、中信证券及昆山天洋四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子公司已在交行嘉定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子公司与交行嘉定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子公司和交行嘉定支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子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子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艺彬、任松涛可以随时到交行嘉定支行查询、复印子公司专户的资料;交行嘉定支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交行嘉定支行查询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交行嘉定支行查询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交行嘉定支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子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公司和中信证券。

6、子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孰低)的,子公司及交行嘉定支行应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公司、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交行嘉定支行,同时按本协议第13条向公司、交行嘉定支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交行嘉定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子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及子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中信证券发现公司、子公司、交行嘉定支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子公司、交行嘉定支行、中信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七份,公司、子公司、交行嘉定支行、中信证券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特此公告

上海天洋热熔粘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