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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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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执行异议进展公告

2017-04-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7-045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执行异议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江苏射阳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射阳港发电”)于2017年2月收到河南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开封中院”)《执行裁定书》,要求射阳港发电赔偿申请执行人500万元。对此,射阳港发电向开封中院提出执行异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9)。

2017年4月5日,射阳港发电收到开封中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射阳港电厂的异议申请。

射阳港电厂已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复议申请。

特此公告。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7-046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南京东沛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东沛”)就与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向武汉海事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展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要求公司为发展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内容具体可见公司于2016年1月3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6-029)。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17年4月5日,公司收到武汉海事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发展公司向南京东沛赔偿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3,714,764元;

2、公司对发展公司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驳回南京东沛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诉讼财产保全费共计101,858元,南京东沛负担71,611元,公司与发展公司共同负担30,247元。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在公司破产重整过程中,管理人对该事项已采取了应对措施,故预计对公司本期及后期利润不会产生较大影响。

特此公告。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