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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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7-04-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47 证券简称:ST成城 公告编号:2017-017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22,132,863.51元本金及相关利息罚息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准确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日,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城股份”、“公司”或“本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第二中院”)关于润德(唐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投资”)诉天津晟普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晟普祥”)及本公司的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的开庭传票等材料。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

(一)基本情况

原告:润德(唐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天津晟普祥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二: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郭志滨

被告四:林玉彬

被告五:刘彦鹏

被告六:成清波

2014年7月14日,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盛京银行”)与被告一签订了《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约定:盛京银行向被告一提供额度为5000万元,授信期间为2014年7月14日至2015年7月13日的授信。盛京银行与被告二签订了《盛京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与被告三、四、五、六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个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上述保证合同均约定,保证人对主合同及其项下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基于上述合同,2015年1月14日、2015年1月16日,盛京银行与被告一签订了两份《银行承兑协议》(合同编号分别为2070110215000001,2070110215000002)及两份《补充协议》,约定:盛京银行向被告一开出票面金额分别为2500万元、305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均为2015年1月14日、2015年1月16日,汇票到期日均为2015年7月13日,利率为日万分之五,被告一为此向盛京银行各支付了保证金250万元、305.5万元,形成敞口2250万元、2749.5万元。汇票到期后,被告一未能如数偿还盛京银行,五担保人也没有履行担保责任。

2015年8月7日,原告与盛京银行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将上述合同项下盛京银行对六被告享有的全部债权一并转让给原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将六位被告起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拟于2017年5月3日开庭。

(二)诉讼请求:

本次诉讼主张的是合同编号为2070110215000001《银行承兑协议》项下债权

1、依法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受让的合法债权22177129.24元(本金22132863.51元,利息44265.73元);

2、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自2015年7月1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贷款本金22132863.51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日万分之五计息)

3、依法判令被告一给付原告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交易手续费22177.1元;以上总合计22199306.3元)

4、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对上述第1、2、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5、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六被告共同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公司将积极应对此次诉讼,通过法律程序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在诉讼审结之前,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将视本案最终判决结果而定。本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备查文件

1.上述案件法院传票

2.上述案件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