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53 证券简称:永东股份 公告编号:2017-014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不含5%)股份的股东。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①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04月07日(星期五)下午15:00
②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04月06日—2017年04月0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04月07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04月06日下午15:00至2017年04月07日下午15:00的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山西省稷山县大红楼宾馆会议室。
4、会议的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东良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1,501,1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1.8042%。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1,5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1.803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1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07%;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1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0人,参加网络投票的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1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0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刘泽华先生、张愚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50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50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刘泽华先生、张愚先生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