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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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4-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52 证券简称:道道全 公告编号:2017-【020】

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情况及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证监许可[2017]234号),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5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47.3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82,500,000.00元。

2017年3月6日,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扣除承销费用和保荐费用人民币5,176.00万元(承销费用和保荐费用合计人民币5,376.00万元,上市发行前公司已预付人民币200.00万元),余额人民币113,074.00万元已于2017年3月6日,通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汇入公司在兴业银行岳阳分行开立的368280100100084959账户113,074.00万元。扣减上市发生的律师费、审计及验资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合计11,433,566.07元(不含发行服务费用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666,433.93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17,306,433.93元。

上述募集资金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天职业字[2017]6722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特此公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董事长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解放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平安银行长沙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以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17年4月7日,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解放路支行

账户名称: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907060329200096767

专户余额:截止到2017年4月7日专户余额贰亿元整。

用途:岳阳临港新区食用油加工综合项目、重庆子公司“二期600吨/日食用油精炼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2、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

账户名称: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43050166258600000067

专户余额:截止到2017年4月7日专户余额贰亿元整。

用途:岳阳临港新区食用油加工综合项目、重庆子公司“二期600吨/日食用油精炼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3、银行名称:平安银行长沙分行

账户名称: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5041234567867

专户余额:截止到2017年4月7日专户余额贰亿元整。

用途:岳阳临港新区食用油加工综合项目、重庆子公司“二期600吨/日食用油精炼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4、银行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

账户名称: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68280100100084959

专户余额:截止到2017年4月5日专户余额伍亿叁仟零柒拾肆万元整。

用途:岳阳临港新区食用油加工综合项目、重庆子公司“二期600吨/日食用油精炼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中信建投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建投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监督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

4、公司授权中信建投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建投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2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以孰低为原则),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中信建投,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8、开户银行如发现公司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中信建投,并配合中信建投进行调查和核实。中信建投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9、中信建投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开户银行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建投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规定向中信建投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开户银行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中信建投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中信建投应当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中信建投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中信建投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开户银行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中信建投的上述工作。

12、各方就各自的联系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开户银行、中信建投分别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天职业字[2017]6722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4月 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