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7年付息公告
股票简称:东方园林 股票代码:002310 公告编号:2017-024
债券简称:16东林01 债券代码:112380
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东方园林”)在2016年4月19日至2016年4月20日发行的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将于2017年4月19日支付自2016年4月19日到2017年4月18日期间的利息(下一付息期的起息日为2017年4月19日),为保证兑付兑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3、债券简称及代码:16东林01(代码:112380)。
4、发行总额:人民币10亿元。
5、发行价格(每张):人民币100元。
6、债券期限:本次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品种,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证监许可【2016】714号。
8、债券利率: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为5.78%。
9、每张派息额:5.78元人民币。
10、起息日:本次债券的起息日为2016年4月19日。
11、付息日:本次债券付息日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4月19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4月1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2、兑付日:本次债券兑付日为2021年4月19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4月1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3、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新世纪债评【2016】010046号),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4、担保方式:本次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5、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次债券于2016年7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6、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7、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16东林01”的票面利率为5.78%,每1手“16东林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7.8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6.24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2.02元。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付息日及下一付息期的起息日
1、本次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2017年4月18日。
2、本次债券除息日:2017年4月19日。
3、本次债券付息日:2017年4月19日。
4、下一付息期的起息日:2017年4月19日。
四、本次债券兑付兑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4月18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东林01”持有人。
五、本次债券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次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次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次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次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次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次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本次兑付、兑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6层601号
联系人:付东阳
联系方式:010-59388641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2号丰铭国际大厦A座6层
联系人:李想
联系方式:010-56839300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5层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方式:0755-21899321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