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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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7-04-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10 证券简称:*ST常林 公告编号:2017-017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一审判决

●公司系本案原告

●涉案金额1,657.60万元

●本案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重大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苏美达轻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纺公司”)与句容嘉叶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叶公司”,赵伟系嘉叶公司独资股东。)有长期业务合作,2014年11月26日,双方经对账后签署《协议》约定:一、双方合作于本合同生效日终止。二、经双方财务对账,嘉叶公司尚欠苏美达时尚公司1480万元;苏美达时尚公司的债权由轻纺公司向嘉叶公司代为收取,轻纺公司和嘉叶公司确认:此为财务全面审核对账后的结果,无任何遗漏和错误。三、轻纺公司同意嘉叶公司可在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第二条项下款项;在嘉叶公司还清上述欠款前,轻纺公司对嘉叶公司坐落于镇江市句容天王镇戴巷桥158号设计打样中心的土地(土地证号:句土国用201l第030583)及地上建筑物、附属设施享有抵押权。四、如嘉叶公司未能在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第二条项下款项,嘉叶公司同意将其名下坐落于镇江市句容天王镇戴巷桥158号设计打样中心以1480万元的价格折抵给轻纺公司所有,折抵后轻纺公司及苏美达时尚公司的债权归于消灭;双方确认:双方对于抵销对象及抵销物的价值无异议,均为真实意思表示,且此抵销价格不受市场行情变化而变动,任何一方不得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五、本协议履行完毕,双方就所有合作事宜再无任何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向对方再主张任何权利。

随后轻纺公司认为嘉叶公司在缔约过程中有欺诈行为。2015 年11月24日,轻纺公司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对嘉叶公司及赵伟缔约过失责任诉讼,诉讼请求主要如下:(1)撤销2014年11月26日《协议》中的第三条、第四条约定;(2)判定嘉叶公司立即支付欠款1,657.60万元;(3)判令赵伟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016年1月5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嘉叶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后嘉叶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上诉。2016年4月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二、诉讼最新进展

本案于2017年4月7日收到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

1.确认轻纺公司与嘉叶公司2014年11月26日签订的《协议》第四条无效。

2.嘉叶公司向轻纺公司支付欠款148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48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3.被告赵伟对被告嘉叶公司上述第2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公告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该诉讼案件已在2016年度计提坏账准备1225.41万元。本诉讼进展对公司2017年度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特此公告。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11日

证券代码:600710 证券简称:*ST常林 公告编号:2017-018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或“本协议”)是属于双方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性、意向性、初步的约定,协议的具体履行存在变动的可能性。

●本协议的履行对公司2017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苏美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美达集团”)与广西玉柴机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柴集团”)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有关情况如下:

一、合作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玉柴集团是一家实施相关多元化产业经营的大型现代化企业集团。法定代表人晏平,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主营业务包括: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融资服务(需国家审批的除外)与财务顾问服务,项目投资与策划,企业改制、重组、兼并、收购咨询,柴油机、汽油机、发电机组的制造销售,计算机软件、硬件及外围设备开发、销售及系统集成,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外贸进出口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呼叫中心业务);成品油销售(此项目仅供分支机构经营);对出资人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开展有关投资、经营活动,对全资、控股子公司资产进行经营管理。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方式。

苏美达集团与玉柴集团于2017年4月8日在江苏省南京市以书面方式签署本协议。

(三)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如董事会、股东大会等)。

本协议为公司日常经营性框架协议,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批或备案程序。

该协议的签署不需要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

二、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背景、目标及主要内容

苏美达集团为专注于贸易与服务、工程承包、投资发展三大领域的现代制造服务业企业集团。玉柴集团为通过精益化管理和集团化运作,成为国内领先的工业企业集团,现拥有“发动机”、“新能源”、“石油化工”三大产业板块和“物流”、“金融”、“玉柴产业新城”三大服务平台。双方资源丰富、优势互补,旨在发动机及发电机组板块、船舶及船舶动力板块、新能源光伏发电业务、物流运输业务板块、润滑油业务板块、工程机械以及车辆业务、成套设备集成采购等方面展开全面的战略合作。

(二)合作方式

双方的合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合资公司、项目部、战略联盟、股权投资等。具体合作方式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双方将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长期稳定的合作机制,推进合作的各项工作;双方管理层不定期互访、共同商谈项目,保证双方随时交流、交换相关信息,共同挖掘潜在优质项目,确保双方战略合作长久、深入、有效开展,实现合作共赢。

双方明确了工作责任人及日常联系人,确保双方沟通顺畅及相关事宜的推进及落地。

(三)交易各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具体双方的权利义务需要在具体业务合作合同中予以明确。

(四)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以及交易各方的违约责任等。

该协议生效时间为2016年4月8日,协议未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

(四)该协议的履行没有前置条件、附加或保留条件。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协议的签订为签约双方后续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将对公司的经营业务产生积极促进作用。苏美达集团与玉柴集团均为业务多元化的集团化公司,双方内部可发掘、待合作的优质项目众多。此次战略合作协议的签订,将推动双方利用各自平台以及资金优势、专业优势、资源优势、渠道优势、研发优势等,实现互补发展、共同发展。

(二)由于本协议仅作为战略合作协议,当年的合作金额未予明确,对公司2017年度及未来年度的财务影响暂无法确定。

四、重大风险提示

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是属于双方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性、意向性、初步的约定,合作项目的具体事宜仍需双方业务部门进一步磋商,并在项目协议中进一步予以落实、明确,协议的具体履行存在变动的可能性。

特此公告。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