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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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2017年兑付暨摘牌公告

2017-04-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599 股票简称:鹿港文化 公告编号:2017-014

债券代码:122142 债券简称:11鹿港债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2017年兑付暨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鹿港文化”)于2012年4月23日发行的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4月23日到期。根据《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及代码:11鹿港债(122142)

4、发行总额:人民币234,353,000元(原发行总额400,000,000元,2015年4月22日回售金额为165,647,000元,回售后剩余234,353,000元)

5、债券期限:本次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次债券票面年利率为7.75%,债券存续期前3年固定不变。

7、起息日:2012年4月23日

8、付息日:2013年至2017年,每年4月23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9、到期日:本次债券到期日为债券发行首日后5年。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债券发行首日后3年。

10、还本付息方式: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至2017年4月23日一次兑付本金;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在2015年4月23日兑付,未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至2017年4月23日兑付。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2、上市时间与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5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兑付情况

1、本次付息计息期限:2016年4月24日至2017年4月23日。

2、本期债券本计息年度票面年利率:票面年利率为7.75%。

3、债权登记日:2017年4月19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计息期限内利息。

4、兑付停牌起始日:2017年4月20日。

5、摘牌日及付息兑付日:2017年4月24日。

三、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2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五、关于向非居民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六、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

名称: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鹿苑工业区

联系人:邹国栋

电话:0512-58353258

传真:0512-58470080

(二)主承销商

名称: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17层

联系人:刘沛

电话:010-88091798

传真:010-88091790

(三)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58754185

特此公告。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