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4月11日

查看其他日期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决议公告

2017-04-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67 证券简称:联美控股 公告编号:2017-012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4月10日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律师事务所有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原聘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称“天元”)担任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法律顾问,现由于天元自身原因,无法作为专项法律顾问继续为公司提供服务,为保证公司项目的顺利进行,公司与财务顾问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元友好协商后确定,终止与天元的合作协议,由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担任该项目的法律顾问,出具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7票。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11日

证券代码:600167 证券简称:联美控股 公告编号:2017-013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重大资产重组法律顾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委托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元”),担任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法律顾问,经办律师为史振凯律师、张聪晓律师、韩旭坤律师。天元已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出具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联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联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联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联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以及《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联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

现由于天元自身原因,无法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专项法律顾问继续为公司提供服务,为保证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顺利进行,公司与财务顾问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元友好协商后确定,天元将不再担任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顾问。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4月10日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律师事务所有关事宜的议案,委托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已经完成,正在进行募集配套资金工作。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