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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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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2017-04-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27 证券简称:赤 天 化 编号:临2017-028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全资子公司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梓化工”)涉及的两起仲裁材料,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全资子公司桐梓化工涉及的仲裁事项公告如下:

仲裁一: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等待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梓化工”)系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仲裁请求金额为人民币375.26万元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华福公司”或“申请人”)与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梓化工”或“被申请人”)因工程欠款纠纷产生仲裁(案号:SZDX20150010),详见公司先后于2015年3月5日、2015年9月9日发布的《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临2015- 026 )及《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临2015-045);经过审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19日对该仲裁事项作出了裁定书[(2016)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0033号](以下简称“裁定书”),详见公司于2016年5月28日发布的《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临2016-037)。

因裁定书中裁定的违约金(利息)计算截止时间为2015年1月31日,2016年12月30日,华福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5月19日期间的违约金(利息)375.26万元。

近日,桐梓化工收到开庭通知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于2017年4月27日对该仲裁事项进行开庭审理。

二、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富康路18号

邮政编码:10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道洪

被申请人: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经济开发区1号

邮政编码:563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吉成

三、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及其理由

1、仲裁的案件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工程欠款纠纷案(案号SZDX20150010),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裁决[(2016)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0033号],裁定书中违约金(利息)的计算支持到2015年1月31日,申请人现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5月19日(裁决之日)期间的违约金(利息);根据裁定书确定的债权金额(即人民币45,243,071.03元)和违约金计算方式,上述期间的违约金(利息)总计:人民币3,752,641.28元。

2、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裁决的工程款纠纷案(案号SZDX20150010)确定工程款的利息人民币3,752,641.28元(计算期间自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5月19日);

(2)承担本案仲裁费。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仲裁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申请书》;

2、(2017)中国贸仲京深字第001417号开庭通知书。

仲裁二: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等待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梓化工”)系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仲裁请求金额为人民币429.01万元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华福公司”或“申请人”)与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梓化工”或“被申请人”)因工程欠款纠纷产生仲裁(案号:SZDX20150011),详见公司先后于2015年3月5日、2015年9月9日发布的《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临2015- 026 )及《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临2015-045);经过审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19日对该仲裁事项作出了裁定书[(2016)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0034号](以下简称“裁定书”),详见公司于2016年5月28日发布的《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临2016-037)。

因裁定书中裁定的违约金(利息)计算截止时间为2015年1月31日,2016年12月30日,华福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5月19日期间的违约金(利息)429.01万元。

近日,桐梓化工收到开庭通知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于2017年4月27日对该仲裁事项进行开庭审理。

二、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富康路18号

邮政编码:10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道洪

被申请人: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经济开发区1号

邮政编码:563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吉成

三、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及其理由

1、仲裁的案件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工程欠款纠纷案(案号SZDX2015001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裁决[(2016)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0034号],裁定书中违约金(利息)的计算支持到2015年1月31日,申请人现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5月19日(裁决之日)期间的违约金(利息)。根据裁定书确定的债权金额(即人民币51,700,534元)和违约金计算方式,上述期间的违约金(利息)总计:人民币4,290,073.86元。

2、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裁决的工程款纠纷案(案号SZDX20150011)确定工程款的利息人民币4,290,073.86元(计算期间自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5月19日);

(2)承担本案仲裁费。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仲裁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申请书》;

2、(2017)中国贸仲京深字第001420号开庭通知书。

特此公告。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四月十二日